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
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各縣市嫌惡行業

 

台北市政府

營業項目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時,須另檢附

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  
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需要寫切結書切結沒有做夾娃娃機業務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營業項目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時,須另檢附

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

JF01020按摩業

JF01030腳底按摩業

JF001040經絡調理業

1.營業場所平面圖

2.照片:

   (1)現場裝潢固定間及活動式拉簾(不能(需能看出實際高度)

   (2)防火避難設施

1. J702070酒家業(兒少法第47條)
2. 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兒少法第47條)
3. 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兒少法第47條)
4. 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兒少法第47條)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1 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 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 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 始得營業。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2 項: 經營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場所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3 項: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之證明文件,指申請營業地點方圓二百公尺內於最近 三個月內,經測量技師、建築師、其他 具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地 籍圖)周圍現況實測圖。二百公尺之起 算點,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需要寫"檢核表"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

營業項目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時,須另檢附

1. 瘦身美容業

2. 美容美髮服務業

3. 飲酒店業

4. 傳統整復推拿業

5. 按摩業

 

    但美髮服務業之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及傳統整復推拿業之國術館除外。
  前項所稱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及國術館行業,由本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書面審查後認定之。


三、本要點所稱聯合稽查係指由經發局召集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機關聯合勘查營業場所,並作成現場會勘紀錄表;如有不符合項目,由相關機關依權管法令處分及追蹤查核改善。
四、治安顧慮行業之設立、新增營業項目或所在地變更登記,依下列規定審查:
(一)程序審查:經發局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審核。
(二)現場勘驗:經發局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地政局、消防局、警察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勘查營業場所,並製作會勘紀錄表。
經前項審查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相符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准予公司或商業登記,並由經發局將核准函副本抄送本府消防局、警察局、教育局、社會局、環境保護局、都市發展局、地政局、衛生局及建築管理處等相關機關依主管法令權責進行管理。

高雄市治安顧慮行業

高雄市申請公司、商業登記聲明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

項次

檢查項目法源依據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所稱行業如下:酒家業、特種咖啡茶室業、成人用 品零售店業、電子遊戲場業 之營利事業

營業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 200 公尺以上。(註:距離係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1 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 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 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 始得營業。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2 項: 經營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場所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3 項: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之證明文件,指申請營業地點方圓二百公尺內於最近 三個月內,經測量技師、建築師、其他 具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地 籍圖)周圍現況實測圖。二百公尺之起 算點,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營業場所使用用途(請打勾)

1 □ J702050舞廳業
2 □ J702060舞場業
3 □ J702070酒家業(兒少法第47條)
4 □ J702080酒吧業
5 □ 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兒少法第47條)
6 □ J701030視聽歌唱業
7 □ JZ99020三溫暖業
8 □ J702090夜店業
9 □ 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兒少法第47條)
10 □ J701070資訊休閒業
11 □ 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兒少法第47條)
12 □ F501050飲酒店業
13 □ F501060餐館業
14 □ F501990其他餐飲業___________
15 □ JF01020按摩業(視障按摩業者除外)
16 □ JF01030腳底按摩業
17 □ 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
18 □ JZ99110瘦身美容業
19 □ J801030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
20 □ J802010運動訓練業
21 □ JA01010汽車修理業
22 □ JA02020機車修理業
23 □ 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
24 □ JA01990其他汽車服務業_________
25 □ J701020遊樂園業
26 □ JI01010互動式情境體驗服務業
27 □ I301050實境體感應用服務業
28 □ JZ99180寵物美容服務業
29 □ F206050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30 □ H703120自助儲物空間業

備註:1.營業場所不得以『僅供辦公室使用』作為申請,以實際反映現場營業樣態而達主動協查目的
2.第14、24項請洽申請人問明使用樣態後送查

 

 

如有公司設立問題 請直接與專員 顏先生或潘小姐聯絡 02-8925-6666分機21 或 分機20

或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LINE ID:89256666)廣告勿擾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
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榮發記帳士事務所/電話:(02)8925-6666分機20    (02)77230050分機20  專員:潘小姐/傳真:(02)8925-5168
地址:23449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164號4樓/版權所有 ©2024/3/5版
本網站所刊載之全部編輯內容版權為本網站所有, 非經同意不得作任何形式之轉載或複製, 一經查獲將採取法律行動
RONGFA TAX AND BOOKKEEPING OFFICE FIRM.  YEN XHIEN YU Mr.
ADDRESS:4F., No. 164, Fuhe Rd., Y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4, Taiwan (R.O.C.)  TEL:02-892566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