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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事業單位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台北市勞工局聯絡電話:02-27208889  7038332533273349

其他縣市請自行上網查詢相關法規

 

應注意事項      

說               明

1

必須有法定事由  

一定要有勞動基準法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第20條改組或轉讓等事由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
歇業或轉讓時。
2.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預告勞工

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勞基法第16條):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
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
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

3

謀職假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
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4

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的計算:

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表格上有說明

5

資遣通報   

資遣通報法源依據為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2項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所以雇主應依規定辦理資遣通報,以便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應協助輔導被資遣勞工再就業。**(可上網通報)如無工商憑證也可以無證登入申報

聯絡電話:27208999分機7030 7037 7038

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300018

6

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

(參考附件)

7

大量解僱時                 

所謂大量解僱勞工

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5分之1或單日逾80人。

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之勞工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上述規定情事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受60日之限制。

資遣費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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