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辦事處所需稅務申報項目如下:
1. 在臺辦事處不用申報[營業稅]
2. 每年五月份要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財稅第7558643號
免辦營業登記之外國營利事業連絡處仍應設帳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無對外營業,除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外,可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惟所使用之帳簿仍應辦理登記驗印
●台財稅第7586964號
外商在我國境內之連絡處無營業者免辦登記但應報備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設立之連絡處,如僅為其國外總機構從事採購、驗貨及連絡通訊等工作,無對外營業者,依本部75年9月2日台財稅第7558643號函釋,可免辦理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仍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備,收付款項應按規定記帳,並依法取得外來憑證或辦理扣繳。至有營業外收入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3. 每年1月份要申報各類扣繳(員工薪資申報,租金申報等.......)
4.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申報
5. 員工獎金扣繳及申報
6. 帳務代為處理申報如下說明
說明
申報處理費(包含)
|
1. 房屋租賃代免扣繳申報(隔年度1月份申報)
2. 員工薪資代免扣繳申報(隔年度1月份申報)
3. 二代健保(租金)2.11%代理申報(視情況申報)
4. 租金及各類扣繳申報(隔年度1月份申報)
5.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隔年度5月份申報) |
所需準備資料 |
1. 每月份房租>NT$20,000就需要10%代扣,已繳稅繳款單(正本)
(房東如為法人公司則不需提供)
2. 每月份薪資>NT$84,501就需要代扣,已繳稅繳款單(正本)
(當月份薪資<NT$84,500則不需扣繳)
3. 員工如為外國人者請先通知我們(要依居住時間申報)
4. 各月份(兼職所得)NT$24,000,二代健保就需要2.11%代扣,已繳稅繳款單(正本)
5. 如委託本所申報各類扣繳及二代健保申報,上述資料請於每月10日前提供給我們 |
壹、各類扣繳項目
報稅項目 |
申報期間 |
注意事項 |
1 |
薪資
扣繳申報 |
隔年度
1/31前 |
1、 給付薪資及獎金每月超過84,501元,需自行列印繳款單至銀行繳款書。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1
2、 有繳納薪資扣繳繳款書,請提供薪資繳納後的繳款書正本。
3、 1~10月份薪資表於當年度12月底前提供, 11~12月薪資表於隔年度1/5前提供。
※若薪資有達84,501元標準需主動告知本所。 |
2 |
各類
扣繳申報 |
隔年度
1/31前 |
1、各類(如律師費、執行業務等收據)支付金額超過2萬元需代扣10%。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2
2、公司若有產生繳款金額,請自行列印繳款單至銀行繳納。
3、公司繳納後的繳款單據請自行保存,於隔年度1/5前提供給本所
補充保費明細及繳納後的繳款書。
※若各類有金額有達2萬元,請主動告知本所。 |
3 |
租金
扣繳申報 |
隔年度
1/31前 |
1、租金(向個人房東承租)金額超過2萬元公司需代扣10%。
2、公司若有產生繳款金額,請自行列印繳款單至銀行繳納。
3、公司繳納後的繳款單據請自行保存,於隔年度1/5前提供給本所
補充保費明細及繳納後的繳款書。
※若租金有金額有達2萬元,請主動告知本所。 |
4 |
租金二代健保申報 |
隔年度
1/31前 |
1、租金(向個人房東承租)金額超過2萬元公司需代扣2.11%補充保費。
2、公司租金若有產生繳款金額,請自行列印繳款單至銀行繳納。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3、公司繳納後的繳款單據請自行保存,於隔年度1/5前提供給本所補充保費明細及繳納後的繳款書。
※若租金有金額有達2萬元,請主動告知本所。 |
5 |
營利事業所得稅 申報 |
隔年度
5/31前 |
公司於隔年度3/31前需公司帳務資料提供給本所
1、銀行存(借)款餘額
2、公司各項支出費用明細
3、銀行利息扣繳憑單
4、其他收入利息扣繳憑單
※公司有任何支出費用產生都需主動告知本所。 |
※請注意:
公司任何費用產生本所無法得知,都需由公司主動告知費用,若在未告知情況下,產生漏申報需由公司自行負責。 |
以下部份必需由公司自行上網打單扣繳申報
貳、健保公司計算補充保費範例如下:
月份 |
健保保費
投保總額 |
公司給付薪資總額(含獎金) |
薪資總額-投保總額 |
% |
計算公司應自繳金額 |
1月 |
200,000 |
100,000 |
-100,000 |
2.11 |
給付總額低於投保總額不用繳納 |
2月 |
200,000 |
115,000 |
-85,000 |
2.11 |
給付總額低於投保總額不用繳納 |
3月 |
200,000 |
300,000 |
100,000 |
2.11 |
2,110元(應繳納金額) |
4月 |
250,000 |
250,000 |
0 |
2.11 |
給付總額等於投保總額不用繳納 |
5月 |
400,000 |
400,100 |
100 |
2.11 |
2元(應繳納金額) |
參、公司發放獎金扣繳申報(需對員工辦理二代健保獎金扣繳)
肆、相關網址聯結
1. 薪資獎金所得扣繳繳款書列印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1
2. 各類租金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列印網站: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44W12
3. 補充保險費繳款書列印或郵寄申請各類所得繳款書列印網址: https://eservice.nhi.gov.tw/2nd/
4. 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其他(四倍獎金、兼職所得、執行業務、股利、利息、租金)保費計算方式試算網址: https://www.nhi.gov.tw/Nhi2/CountInsurance.aspx?menu=22&menu_id=716
伍、相關規定
1. 給付國外團體或人員需辦理扣繳, 扣繳率薪資(6%~18%),執行業務(20%)付款10日內需要辦理(扣、繳、報)
1.全月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36,000元)者,按給付額扣取6%。
2.全月給付總額超過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36,601)者,按給付額扣取18%。
2. 給付國內非固定薪資扣繳率 (5%)
陸、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及申報之罰則
國稅局=>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4條】。
應扣繳金額處1-3倍罰金
健保局=>健保法第31條(扣費義務人免扣取補充保險費之情形)【相關罰則】依健保法第85條之處罰。
應扣繳金額處1-3倍罰金
所得稅法第88條(應辦扣繳之所得)【相關罰則】§114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第七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有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應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法定截止日前,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其後實際分配時,不適用前項第一款之規定。 前項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法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或於申報後辦理更正,經稽徵機關核定增加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未依法自行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增加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者,扣繳義務人應於核定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就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新增盈餘,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前三項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89條(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相關罰則】第三項∼§111
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出資者之盈餘;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分配或應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其扣繳義務人為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負責人;納稅義務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組織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
二、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三、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為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納稅義務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所得稅法第114條(違反扣繳義務之處罰)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31 條 第一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有下列各類所得,應依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計收補充保險費,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並於給付日之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但單次給付金額逾新臺幣一千萬元之部分及未達一定金額者,免予扣取: 一、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 二、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但第二類被保險人之薪資所得,不在此限。 三、執行業務收入。但依第二十條規定以執行業務所得為投保金額者之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四、股利所得。但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保險費部分,不在此限。 五、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
扣費義務人因故不及於規定期限內扣繳時,應先行墊繳。 第一項所稱一定金額、扣取與繳納補充保險費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5 條
扣費義務人未依第三十一條規定扣繳保險對象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者,保險人得限期令其補繳外,並按應扣繳之金額處一倍之罰鍰;未於限期內補繳者,處三倍之罰鍰。
所得稅法第 108 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七十一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而已依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十滯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
納稅義務人逾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但最高不得超過九萬元,最低不得少於四千五百元。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