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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記帳
一、每月服務內容
二、年度稅務 1. 每年6月起雙月份提供當期損益表及營業狀況注意事項表報告帳務狀況。 2. 每年10月份依據公司營業狀況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劃與建議。 3. 每年12月份提供兩稅合一申報之規劃與建議。 4. 定期最新稅務資訊之提供。 5. 各項稅務問題之諮詢。
三、進項憑證之種類與說明
※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四、認識國稅局如何課徵營業稅
一、使用發票營業人
◎稅捐機關每月依據自動報繳資料,進行電腦自動勾稽查核,異常資料由稅捐處稅務員進一步比對查核,有短漏報虛列進項時通知補稅罰款。
二、免用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 係稅捐機關依營業場所、營業狀況查定其銷售額繳稅,無需自動報繳。採核定方式課徵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說明
六、扣繳稅款之認識
壹、法規依據: 一、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違反扣繳之處罰):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貳、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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