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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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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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秉持著專業、效率、確實為客戶服務,本所已全面電腦化,舉凡記帳及各式報稅動作,所有作業均已採用電腦處理。本所稅務代理包含以下服務:
 

一、每月服務內容

月   份
每月服務內容
月    份
每月服務內容
一月
※上年度11-12月營業稅申報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作業
※股利憑單申報作業
七月
※5-6月營業稅申報
※5-6月份帳務處理
二月
※上年度11~12月份帳務處理
※送達3-4月份發票
八月
※5-6月份帳務處理
※送達9-10月份發票及1-6月損益試算表
※報告1-6月份營業狀況注意事項
三月
※1-2月營業稅申報
※上年度11~12月份帳務處理
九月
※7-8月營業稅申報
※7-8月份帳務處理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四月
※送達5-6月份發票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作業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作業
十月
※7-8月份帳務處理
※送達11-12月份發票及1-8月損益試算表
※報告1-8月份營業狀況注意事項
五月
※3-4月份營業稅申報
※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作業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作業
※1-4月帳務處理
十一月
※9-10月營業稅申報
※9-10月份帳務處理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資料調查
※報告未分配盈餘計算資料
六月
※1-4月份帳務處理
※送達7-8月份發票
※送達上年度帳冊傳票憑証資料
十二月
※9-10月份帳務處理
※兩稅合一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規劃建議
※送達下年度1-2月份發票及1-10月損益試算表

二、年度稅務

   1. 每年6月起雙月份提供當期損益表及營業狀況注意事項表報告帳務狀況。
 2. 每年10月份依據公司營業狀況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劃與建議。
 3. 每年12月份提供兩稅合一申報之規劃與建議。
 4. 定期最新稅務資訊之提供。
 5. 各項稅務問題之諮詢。

 

三、進項憑證之種類與說明

 

1. 進  貨
與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統一發票、收據。
2. 薪資支出
支付員工之各項酬勞(包括臨時性員工)。如薪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憑證為薪資印領清冊、加班記錄表。※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3. 租金支出
支付租用營業場所或辦公設備之費用(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租賃合約書。
※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4. 文具用品
購買筆、紙張……等文具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5. 旅費支出
應提示相關證明與公司業務有關。如膳宿費、交通費等。憑證為出差旅費報告書(需出差人蓋章)、旅館、飯店、交通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收據。
6. 運費支出
支付快遞費或貨運公司、輪船公司、航空公司、鐵路局等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托運單。
7. 郵電費用
購買郵票及公司使用之電話、電報費用。憑證為購買郵票證明、電信公司收據。
8. 修繕費用
公司業務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室之水電設備及屋頂、牆壁、地板等之維修。憑證  為統一發票、收據。
9. 廣告費用
與公司業務有關之報章雜誌廣告、傳單、海報、贈送樣品、廣播、電視、彩牌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廣告樣張。
10. 捐贈費用
對國防、政府(無限額規定)、公職人員後選人、政黨、教育及慈善機構、文化公益團體(有限額規定)之捐贈。憑證為受贈人出具之收據。
11. 交際費用
與客戶用餐、贈送花圈、花籃、盆景、禮品等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有限額規定)
12. 水電瓦斯費
營業地址(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支付之水電費及瓦斯費。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3. 保險費用
支付勞健保費用、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車輛、營業場所之保險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4. 研究發展費
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等支付之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5. 訓練費用
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6. 稅捐
屬公司動產、不動產所支付之費用。憑證為完納後收據。
17. 燃料費用
中油加油及製造所耗之燃料油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8. 利息費用
購置動產或不動產(屬公司名義)或為公司營業所需貸入款項而支付之利息。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19. 其他費用
凡一切與公司本業有關之支出。如報費、公會費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四、認識國稅局如何課徵營業稅

 

一、使用發票營業人
項目
一般營業人
零稅率
營業人
銷售額x 5%=銷項稅額
銷售額 x 0%
非營業人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05
銷項稅額=銷售額 x 5%
稅額計算
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留抵稅額)
 >0→應納稅額 <0→留抵稅額
申報
期限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3、5、7、9、11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1、統一發票購買證。
2、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3、統一發票明細表。
4、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營業稅繳款書。
6、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同左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貨物外銷:統一發票收執聯。
3、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水單。
4、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統一發票扣抵聯。
5、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6、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等:出口 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等。
1、按憑證類別及固定資產、進貨費用等分月分別裝冊編號。
2、每冊裝訂100張,編號自00~99。
同左
◎稅捐機關每月依據自動報繳資料,進行電腦自動勾稽查核,異常資料由稅捐處稅務員進一步比對查核,有短漏報虛列進項時通知補稅罰款。
 
二、免用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
係稅捐機關依營業場所、營業狀況查定其銷售額繳稅,無需自動報繳。採核定方式課徵

 

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說明
申報方式
營業額
課稅所得計稅
繳納稅款
書面審查
限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元以下
申報純利按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計算,一般為6%
例:營業收入30,000,000×6%=1,800,000
自行計算繳納 1,800,000×17%=306,000元
申報查帳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
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
申報後由國稅局查帳決定增補稅款
稅務簽證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
1. 平時記帳有經過專業人員輔導,己經有較 詳細成本記錄,收支正確。
2. 憑證可供查對。
3. 每年結算,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做成簽證 報告書及備有查核記錄。
4. 公司內部訂有監控商品含材料【進銷存】及人事等管理制度。
由國稅局向會計師抽閱簽證報告書審核
 
 

六、扣繳稅款之認識

 

壹、法規依據:
所得稅法第 七 條: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應辦扣繳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一、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扣繳稅款之報繳)
: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 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違反扣繳之處罰):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貳、扣繳率:
一、 薪資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士
* 固定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0%,擇一扣繳。
* 非固定薪資按6%扣繳,如工作獎金、年節獎金及發給加班費超過免稅時數者(女性超過24小時,男性超過46小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士
* 採就源扣繳,按給付總額20% 扣繳。
二、各類所得扣繳(一份繳款書中僅能填寫一種所得,如有二種以上請分開填寫)
* 租賃按給付金額扣繳10 %。
* 執行業務報酬按給付金額扣繳10 %如會計師、律師、醫師、代書、專利代理人、程式設計師等。
* 權利金按給付金額扣繳15 %如商標權、專利權等。
* 機會中獎獎金按給付金額扣繳15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超過2000元以上者則按給付金額扣繳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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