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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 |
設立 |
變更 |
備註 |
申請書 |
一式二份 |
一式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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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及關係人身份證影本 |
二份 |
負責人及關係人有變更者各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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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及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非都市土地已編定使用者應加附土地登記簿謄本,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內註明建物門牌與地號同址) |
電子遊戲場、舞廳等八種行業及其它經縣市都計單位指定之行業各二份;其他行業如已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可免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
遷址、增加營業項目或擴大營業場所時,如為電子遊藝場、舞廳等八種行業及其他經縣市都計單位指定之行業各二份;其他行業如已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可免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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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證明 |
資本總額在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二份 |
增加資本其總額在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二份 |
公司組織者免附 |
資本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
資本總額在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者各二份 |
增加資本其資本總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各二份 |
公司組織者免附 |
合夥契約副本 |
合夥組織者二份 |
合夥人變更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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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 |
免附 |
合夥組織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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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核准函或公司證明書影本 |
公司組織者二份 |
公司組織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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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影本 |
公司組織者二份 |
公司組織其名稱、章程、股東、董事、監察人變更者各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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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表影本 |
股份有限公司者各二份 |
股份有限公司者各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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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登記核准函或公司證明書影本 |
分公司者二份 |
變更負責人、營業項目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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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書 |
分公司與總公司負責人不同時二份 |
分公司變更,其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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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分支機構者二份 |
變更負責人、營業項目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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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二份 |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二份 |
公司組織者免附 |
法定代理人證件 |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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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者免附 |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文件影本 |
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登記,未經授權縣(市)政府核辦者二份 |
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登記,未經授權縣(市)政府核辦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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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保證書正本及二家店保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
委託寄售業、汽機車修配保管業、舊貨業及當舖業二份 |
委託寄售業、汽機車修配保管業、舊貨業及當舖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營業場所有變更時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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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書 |
委託申請時二份 |
委託申請時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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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規格(長寬應各在六十公分以上)及內容製作之申請範圍標識圖 |
經營「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份」第一及第二順序所列場所之行業二份 |
經營「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份」第一及第二順序所列場所之行業遷址、增加營業項目或擴大營業場所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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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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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名稱、營業項目、資本總額、負責人、組織、營業所在地變更及歇業者乙份 |
遺失者應附刊登聲明作廢之報紙全張 |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
經營「台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所規範之營業項目者一份 |
經營「台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所規範之營業項目者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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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契約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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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登記者二份 |
公司組織者免附 |
稅捐單位無違章欠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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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縣市遷入者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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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協議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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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登記者各二份 |
公司組織者免附 |
有效期限(二個月)內經法院公證之拋棄繼承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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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者二份 |
公司組織者免附 |
1.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起至發證以七日為限,但通知補正及會辦之期間不在此限。 2.
所需附件除另有規定外,請以A4紙張印製。 3.
縣市稅捐單位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房屋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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