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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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


辦理公司行號登記等業務,須具備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有關法令等專業知識外,辦理過程複雜,亦須具實務經驗人員,才能事半功倍,得心應手。本公司受委託辦理事項有:

代辦營利事業登記證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設立、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等各項事宜及諮詢

行號申請登記所需附件一覽表

登記

設立

變更

備註

申請書

一式二份

一式二份

 

負責人及關係人身份證影本

二份

負責人及關係人有變更者各二份

 

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及都市計劃土地分區使用證明(非都市土地已編定使用者應加附土地登記簿謄本,並由申請人於申請書內註明建物門牌與地號同址)

電子遊戲場、舞廳等八種行業及其它經縣市都計單位指定之行業各二份;其他行業如已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可免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遷址、增加營業項目或擴大營業場所時,如為電子遊藝場、舞廳等八種行業及其他經縣市都計單位指定之行業各二份;其他行業如已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可免附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資本證明

資本總額在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二份

增加資本其總額在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者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資本證明、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資本總額在新台幣二十五萬元以上者各二份

增加資本其資本總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各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合夥契約副本

合夥組織者二份

合夥人變更者二份

 

全體合夥人之同意書

免附

合夥組織者二份

 

公司登記核准函或公司證明書影本

公司組織者二份

公司組織者二份

 

公司章程影本

公司組織者二份

公司組織其名稱、章程、股東、董事、監察人變更者各二份

 

公司登記表影本

股份有限公司者各二份

股份有限公司者各二份

 

總公司登記核准函或公司證明書影本

分公司者二份

變更負責人、營業項目者二份

 

授權書

分公司與總公司負責人不同時二份

分公司變更,其負責人與總公司不同者二份

 

總機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分支機構者二份

變更負責人、營業項目者二份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或為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二份

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者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法定代理人證件

法定代理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營者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准登記文件影本

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登記,未經授權縣(市)政府核辦者二份

依法律或法律授權所定命令應辦理登記,未經授權縣(市)政府核辦者二份

 

責任保證書正本及二家店保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委託寄售業、汽機車修配保管業、舊貨業及當舖業二份

委託寄售業、汽機車修配保管業、舊貨業及當舖業之負責人、經理人及營業場所有變更時二份

 

委託書

委託申請時二份

委託申請時二份

 

依規定規格(長寬應各在六十公分以上)及內容製作之申請範圍標識圖

經營「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份」第一及第二順序所列場所之行業二份

經營「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份」第一及第二順序所列場所之行業遷址、增加營業項目或擴大營業場所者二份

 

原領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

 

營利事業名稱、營業項目、資本總額、負責人、組織、營業所在地變更及歇業者乙份

遺失者應附刊登聲明作廢之報紙全張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單影本

經營「台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所規範之營業項目者一份

經營「台灣省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所規範之營業項目者一份

 

轉讓契約副本

 

轉讓登記者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稅捐單位無違章欠稅證明

 

外縣市遷入者二份

 

被繼承人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協議書

 

繼承登記者各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有效期限(二個月)內經法院公證之拋棄繼承書

 

拋棄繼承者二份

公司組織者免附

1.      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起至發證以七日為限,但通知補正及會辦之期間不在此限。

2.      所需附件除另有規定外,請以A4紙張印製。

3.      縣市稅捐單位必要時得要求檢附房屋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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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發記帳士事務所/電話:(02)8925-6666分機20    (02)77230050分機20  專員:潘小姐/傳真:(02)8925-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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