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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買車之稅務問題?

》》公司 買車前所有相關問題請進入《《

 

Q1:請問公司買車可以節稅?有什麼需要稅務上注意的問題嗎?

A1. 行照上如果是[自用小客車][小客車]" ,即使是用公司名義購買,於營業稅申報時也不能拿來作為進項扣抵

  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2. 可當公司資產,然後每年去攤提折舊(攤提的折舊可當營業費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要為[查帳]這樣才能列報折舊

     3. 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方式要為[書審]的公司,沒有實質節稅效果…

     4. 汽車已列為公司資產,如果汰舊或買賣,除依法經監理所進行車籍報廢,

  取得車籍報廢異動憑證外,公司資產買賣則須[開立發票負擔銷售資產營業稅5%]

 

Q2:什麼是[融資租賃]及[營業租賃]?

A: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

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

4)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Q3:以公司名義[租賃]小客車,可否扣抵營業稅?

A:如果營業人係以[融資租賃]性質租賃小客車,所取得之進項稅額請勿提出扣抵,

  否則一經國稅局查獲,不但會被追繳5﹪漏稅款,還會被依虛報進項稅額處以1至10倍之罰鍰。

 

Q4:車商說「以租代購」小客車,可節省購車成本,還可以扣抵營業稅,是真的嗎?

A:小客車租賃業於電視及平面媒體不斷的大打廣告,誤導銷費者「以租代購」小客車,可節省購車成本,而且支付租金取得之營業稅額還可申報扣抵,因此吸引不少營業人趨之若鶩,但卻重未告知承租之營業人,申報扣抵租賃小客車取得之進項稅額,是有條件的。

 

Q5:公司購買300萬的進口休旅車,可否全額認列公司費用,提列折舊?

A: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3項: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依法成本以250萬元為上限,因此購買300萬的進口休旅車,多出來的50萬所得稅要一律剔除。無法提列折舊。

 

Q6:公司車的稅金(牌照稅、燃料費)會比較便宜?公司車不等於營業用車?那什麼才是營業用車?

A: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4 條

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二類:

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

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貨運為目的之車輛。

因此營業車是指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例如:計程車、遊覽車、公車等。除此之外公司購買之車輛都非營業用車,所以使用的是一般牌照稅、燃料費。

 

Q7:買賣公司車需要提供那些資料給事務所作帳?

A:

買車

1.

購車總價105萬

車款100萬

營業稅5萬
(國稅局)

請提供:

①  買賣合約

②  付款證明

③  行照

2.

行照

A. 登載小客車

營業稅5萬(不可扣抵)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B.貨車、客貨

營業稅5萬(可扣抵)

3.

公司賣車

公司資產

日後出售資產需要開立發票

50萬×5%

車價50萬

營業稅金2.5萬

4.

折舊

100萬/(5+1)年=16.6萬(每年折舊)

營利事業所得稅

(查帳)可列折舊-有實質節稅效果

(書審)可列折舊-無實質節稅效果

第95條第13項規定,

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租車

1.

營業租賃

租金(小客車、貨車、客貨-可扣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81年01月0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規定)

日後車的[所有權不歸]公司

請提供:

˙租賃合約書

˙切結書(因為法律上,難以認定小客車到底是公務用載人或是私用車。因此目前實務上是只要登記為「自用小客車」,原則上直接視為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若公司的車真的是為公務載客用,要自行提出證明以扣抵銷項稅額。) 

2.

融資租賃
(資本租賃)

租金(小客車-不可扣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規定)

車的所有權最後會過戶給公司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營業租賃、融資租賃避免違章,買賣過戶不可為負責人及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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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案例一: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所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端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大量採取「企業長租」小客車方式以規避稅負,造成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而營業稅進項稅額以「營業租賃」之方式認定,全額提出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籲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而已申報扣抵,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曾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500)

案例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得否提出扣抵?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明定。至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所明釋。因融資租賃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營業人若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除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外,其有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10,500元予租賃公司租用乘人小汽車,雙方並約定於租賃期間屆滿後,該小汽車即無條件移轉予甲公司所有,此種方式即屬融資租賃,因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每月支付之進項稅額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甲公司租用之汽車僅供載運員工上下班,因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除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外,其每月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元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若營業人誤將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涉及虛報進項稅額而違反加值型及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處罰,惟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聯絡人:中正分局朱課長;電話2396-5062分機602)

案例三:營利事業購置乘人小客車,其折舊費用以實際成本250萬元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進口車市場磅礡,高價進口車愈來愈多,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於財務會計處理上雖可按實際取得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提列折舊費用,惟為抑制奢糜消費習性,稅法規定自93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購買乘人小客車,其計提折舊費用之實際成本以250萬元為限。另屬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之營利事業,計提折舊之實際成本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月1日購入成本400萬元的乘人小客車,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預估殘值100萬元,依實際成本計算折舊額為60萬元〔=(400萬元-100萬元)÷5年〕,因購買乘人小客車實際成本超過稅法規定成本限額250萬元,故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可以列報該部汽車的折舊費用為37.5萬元〔=60萬元*(250萬元÷400萬元)〕,而非60萬元,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屯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譚明秀

聯絡電話:(04)24852934轉111

 

 

相關法規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進自用乘人小汽車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26條第2項本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第13項規定,營利事業新購置乘人小客車,依規定耐用年數計提折舊時,其實際成本以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為限;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起新購置者,以不超過新臺幣250萬元為限;超提之折舊額,不予認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1項規定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融資租賃,否則就是營業租賃。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75%)。

(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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