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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移民台灣種類

      目 

條                   件

備          註

1. 依親、結婚移民

申請取得居留權。申請取得居留權以後,在台灣連續居住滿一年(出境日少於30),或者居住滿兩年(每年居住日滿270),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要有親人或是跟台灣人結婚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2. 投資移民

從香港匯入台灣600萬元台幣(150萬港元)的資金,開設一間公司,用此條件並不是指在台灣買了一間600萬的房子,而是要有公司經營與繳稅的紀錄,即可申請取得居留權,申請取得居留權以後,在台灣連續居住滿一年(出境日少於30),或者居住滿兩年(每年居住日滿270),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要送投審會核准才能設立公司

 

投審會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3. 創業移民

創業簽證申請門檻高,要在政府認可的國際性募資平台,籌集200萬台幣(51萬港幣)以上資金、或進駐創業園區/育成中心,或者創業設計競賽獲奬、取得國內外專利權等多種項目,公司營運規模也須符合一定標準(例如營收和營業費用達一定標準),且連續居留滿五年,而且每年在臺灣居住183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需要有
1.
  
資金或
2.
  
專利技術或
3.
  
進駐創業園區/育成中心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4. 專業移民

用專業領域的證照或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無須任何投資,申請取得居留權以後,在台灣連續居住滿一年(出境日少於30),或者居住滿兩年(每年居住日滿270),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需要有台灣公司聘請您為員工

並申請A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5. 讀書移民

在台灣讀書畢業後可申請移民,主要的方式為直接在台灣工作,通過政府評點配額制,學歷、國語及外語等8個項目審核70分以上,第五年工資超過基本工資的兩倍(月薪48000台幣以上,約12000港幣/),留台工作滿五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就可以申請在台定居,取得台灣身分證。

需為年輕人還在學期間,已有生涯規劃

申請學校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6. 僑外資投資台灣

開設一間公司,自己需投資大於1/3股份,資本額需要大於新台幣50萬元以上,並設定為經理人。

可提出B類工作證申請,核准後可再申請居留證。

 

B類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08年8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令釋)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要送投審會核准才能設立公司

 

投審會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7. 外國公司在台
    設立分公司

用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並設定為代表人及經理人。

可提出B類工作證申請,核准後可再申請居留證。

 

"香港商榮發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B類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08年8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令釋)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要送 經濟部核准才能設立分公司

 

投審會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8. 外國公司在台
    設立辦事處

用外國公司在台灣設立"臺辦事處",並設定為代表人。

可提出B類工作證申請,核准後可再申請居留證。

 

"香港商榮發有限公司在臺辦事處"

 

B類工作證申請資格

外國人資格

一、外國人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二)外國分公司經理人。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二、雇主所聘僱之第1人,其得不受「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相關學經歷(碩士以上學歷; 大學以上畢業及2年以上工作經驗)及受聘僱平均月薪資規範(除另有規定外,應達每月4萬7,971元整); 超過1人以上者,其相關學經歷及受聘僱平均薪資規範,比照「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辦理。

※ 外國人相關資格規範,可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8條規定。

雇主資格
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臺營運資金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二、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臺平均營業額達新臺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

四、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詳請參考本部108年8月15日勞動發管字第10805051431號令釋)

※ 雇主相關資格規範,請參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39條規定。

 

要送 經濟部核准才能設立辦事處

 

經濟部

並申請B類工作證

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


 

 

香港人入境台灣的方法

1. 停留(時間<6個月)

旅客的身份在台灣不超過6個月,需要申請台灣簽證,港澳居民在可在網上申請”單次”或”多次”入台證。

短期,商務事務處理,旅遊

2. 居留(時間>6個月)

外國人身份長期合法居留台灣超過6個月,只要符合居留條件,例如投資,專業人士,升學,工作簽證,依親就可申請居留。

投資,專業人士工作,升學讀書,工作簽證,依親

3. 定居

外國人身份在台灣無限期居住。

退休,常駐台灣

 

港澳人士來台開"公司"或"分公司"或"辦事處"-應補件資料清單


1.   護照(影本) 需在護照影本上簽名並寫上住所地址

2.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3.   港澳人士往來內地通行證(正反面影本)

4.   香港居民聲明書(正本)

5.   護照上出生地如為大陸地區需要附上(大陸公證處)驗證之當地公安部核發之退籍證明書(正本)(處理時間約一個月以上)

6.   所列營業項目,都需要有營運計畫書詳細規劃說明

7.   營運計畫書需要照格式撰寫

8.   學歷清單(年份/地點/學校名稱)依序要詳細列出

9.   經歷清單(年份/地點/公司名稱)依序要詳細列出

10.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11. 在職證明書(正本)

12. 財力證明書(投資人國外個人帳戶銀行餘額資金證明,需要換算成台幣大於所要投資的金額)

 

 

港澳人士來台開公司-銀行辦理開戶事宜須知

 

1.  分公司及僑外資,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即需要在台灣開立公司籌備處帳戶,資金要由海外匯入,之後公司設立完成後再將籌備處帳戶轉為正式帳戶.

2.  辦理處設立完成後,代表人即可拿辦事處核准文找銀行開戶.

3.  由於台灣有洗錢防治法,各銀行對於新開戶的法人及個人都會做深入的KYC調查,如有問題銀行會拒絕開戶.

4.  開戶所需資料各銀行都不盡相同,請自行詢問要開戶的銀行.

5.  台灣有些銀行,如果代表人沒有"居留證",就不能使用網路銀行功能.

6.  台灣銀行開戶一定要使用雙證件,一般外國人多為"護照"+"統一證號"或"居留證"

7.  建議如要開戶可找台灣的"台新銀行"

 

 

港澳人士來台開公司申請B類工作證

 

1.  申請單位為"勞動部"

2.  申請時間約為"30-45天"

3.  工作證給予時間"1-3年"(由勞動部單方面決定)

4.  有了工作證才能到內政部移民署辦理"居留證"(港澳人士在台灣辦理居留證需要有一位台灣人當"保人",這位保人是需要有工作)

5.  有了"居留證"才能加入台灣的"全民健保"

 

新北市移民署專線02-82282090#432

 

台灣相關法令

香港澳門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外國人投資條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外 國 人

外國人投資條例

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額審定辦法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就     業

就業服務法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
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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