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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輸出入業設立申請F401091槍砲彈藥刀械輸出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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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登記經營項目 ︵ 請 打 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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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槍砲彈藥刀械輸出入貿易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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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槍枝保養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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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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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製造魚槍內銷、外銷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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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制刀械製造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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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魚槍零售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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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管制刀械零售業 |
槍砲彈藥(含主要組成零件)部分-內政部警政署
刀械部分相關表單請洽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連絡窗口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供外銷者,應檢附外商訂單或足資證明其製造外銷之文件,並附中文譯本;進口者,應檢附契約書或委託書
槍砲、彈藥型號、型錄一式六份及數量明細表
公司或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正本或影本;檢附影本者,應加蓋公司、工廠圖章及負責人章
備 註:
經許可購置槍砲、彈藥者,應於購置持有之翌日起七日內,由機關(構)、學校、團體代表人、負責人或持有人持向機關(構)、學校所在地、主事務所所在地、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查驗給照,並列冊管理。
製造供外銷之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完成應經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查驗後,始得出口。並於出口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檢附出口報單副本(出口證明聯)報查驗之警察局備查。
進口、製造魚槍完成後,應向公司或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查驗證,始得於經合法營業登記經營相關營業項目之體育用品社、魚具店及潛水器材社等商店陳列、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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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保安科 10058 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7號 02-23219011-(6226)(6229侯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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