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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H01011 居家式服務業
1.申請居家長照機構之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衛生局審核
二、新北市居家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計畫書【(民)表二】。 三、新北市居家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切結書【(民)表三】及申請日期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四、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法人登記或立案證書影本。 (二)章程影本;章程應載明辦理長期照顧服務。 (三)決議申請附設前項機構設立許可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會議紀錄。
(二)機構負責人非建物、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三)機構負責人半身正面脫帽近照相片1吋2張。 (四)機構室內平面圖於送件申請時需一併提供。 (五)建物權狀影本(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其他得證明建物所有權人之文件代之)。與非原建物所有權人租賃者,需檢附原建物所有權人之房屋使用同意書【(民)表五】。 (六)確認業務負責人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二條規定(應為專任及持有效期間內之認證明文件):檢附離職證明/或於會勘日(含當日)辦妥離職程序並補正離職證明。
00004 免變使用執照 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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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發記帳士事務所/電話:(02)8925-6666分機20 (02)77230050分機20 專員:潘小姐/傳真:(02)8925-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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