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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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執行業務所得VS薪資所得

 

執行業務所得

薪資所得

契約性質

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

僱傭契約

受雇及自行執業區別
(職務上之報酬)

自行執業

受雇

接受指揮調度

X

V

受競業禁止之約束

(即勞務專屬性)

X

V

定期支領報酬
(按月、按日或按銷售業績領取)

X

V

專門執業之資格

V

X

屬專業技藝,具獨創性,

非屬大量生產

V

X

自負盈虧

V

X

稅法規定者

(所得稅法第11條)

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師(士)、醫事檢驗師(生)、程式設計師、精算師、不動產估價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營養師、心理師、牙體技術師(生)、語言治療師、地政士、記帳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表演人、引水人、節目製作人、商標代理人、專利師、專利代理人、仲裁人、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書畫家、版畫家、命理卜卦、工匠、美術工藝家、公共安全檢查人員、民間公證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以其業務收入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上各項費用或成本後之餘額即為執行業務所得。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的退休金,得在每月執行業務所得6%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執行業務收入課稅。

(所得稅法第11條)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4項)

(財政部110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11004007750號令)

★備註

所得稅法第11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都僅有「工匠」文字,係財政部頒定之執行業務者費用及所得標準,有「工匠、工藝師」項目,經賦稅署110年12月24日召開「110年綜合所得稅各項收入、費用標準」會議,決議將「工藝師」文字修正為「美術工藝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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