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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嫌惡行業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強制審查之營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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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項目 |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時,須另檢附 |
JF01010傳統整復推拿業JF01020按摩業JF01030腳底按摩業JF001040經絡調理業 |
1.營業場所平面圖2.照片:(1)現場裝潢固定間及活動式拉簾(不能(需能看出實際高度)(2)防火避難設施 |
1. J702070酒家業(兒少法第47條) 2. J702030特種咖啡茶室業(兒少法第47條) 3. J701010電子遊戲場業(兒少法第47條) 4. F299010成人用品零售業(兒少法第47條)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1 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 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 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 始得營業。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2 項: 經營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場所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3 項: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之證明文件,指申請營業地點方圓二百公尺內於最近 三個月內,經測量技師、建築師、其他 具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地 籍圖)周圍現況實測圖。二百公尺之起 算點,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J701040 休閒活動場館業 |
1. 需要申請良民證 2. 需要財力證明 3. 會到現場會勘 4. 換負責人或地址都依樣要有上述三項條件 |
F20906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
需要寫"檢核表" |
新北市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管理自治條例 |
第 5 條 自助選物販賣事業營業場所之位置,其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六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一百公尺以上。 前項之距離,係指營業場所之基地地界線至學校所在地地界線最近二點之直線距離。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不得經營自助選物販賣業務。 |
營業項目 |
辦理公司&商業登記時,須另檢附 |
1. 瘦身美容業2. 美容美髮服務業3. 飲酒店業4. 傳統整復推拿業5. 按摩業
但美髮服務業之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及傳統整復推拿業之國術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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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 免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切結書 負責人 設立之公司(商業)名稱 統一編號 營業場所地址: 係屬表列勾選項目之公共營業場所,於申請設立或變更登記時免依「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特此切結,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同意撤銷原公司(商業)登記。 □ 1.JZ99080美容美髮服務業之□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傳統整復推拿業之國術館。 □ 2.J801030競技及運動場館業撞球場、健身中心、保齡球館以外場所。 □ 3.F501060餐館業、F501030飲料店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營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實際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或 坪)。 □ 4.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營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實際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或 坪)。 □ 5.F301010百貨公司業、F301020超級市場業營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實際樓地板面積為 平方公尺或 坪)。 此致 桃園市政府 立書人(負責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連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
應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告知單
台端 公司(商業)名稱
所營業務登記為表列勾選行業別,特此告知於申請公司(商業)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應依「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檢附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單,所營業務登記為第3、10、11、12、13項未附保險單者,應檢附「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免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切結書」,否則不予核准設立或變更登記。
□ 1.特定行業(特種咖啡茶室業、舞廳業、舞場業、酒家業、酒吧業、夜店業、視聽歌唱業、三溫暖業、理髮業)。
□ 2.J702040歌廳經營業。
□ 3.瘦身美容業、美容美髮服務業、飲酒店業、傳統整復推拿業、按摩業。(美容美髮服務業之美髮、美甲、美睫、新娘秘書、傳統整復推拿業之國術館者附切結書)
□ 4.J701020遊樂園業。
□ 5.J701070資訊休閒業。
□ 6.J701090錄影節目帶播映業。
□ 7.JZ99120一般浴室業。
□ 8.J403010電影片映演業。
□ 9.J201031短期補習班業。
□ 10.J801030競技及運動場館業之撞球場、健身中心、保齡球館。(非經營保齡球館、健身中心、撞球場者附切結書)。
□ 11.F501060餐館業、F501030飲料店業、F501990其他餐飲業。(營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200平方公尺即60.50坪附切結書)
□ 12.F399990其他綜合零售業。(營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即151.25坪者附切結書)
□ 13.F301010百貨公司業、F301020超級市場業(營業場所樓地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即151.25坪者附切結書)
依「桃園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依本自治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其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600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台幣3,000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台幣300萬元。
(四)保險期總保險金額:新台幣6,600萬元。
以上1-10項業別之事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者,應加倍投保。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敬啟
項次 |
檢查項目法源依據 |
一 |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所稱行業如下: 1. J702070酒家業(兒少法第47條) 之營利事業 營業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 200 公尺以上。(註:距離係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1 項: 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 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7 條第 4 項: 第一項之場所應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 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後, 始得營業。 (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2 項: 經營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場所於營業前,應檢附營業場所距離幼兒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二百公尺以上之證明文件,向營業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商業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四)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第 3 項: 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所稱之證明文件,指申請營業地點方圓二百公尺內於最近 三個月內,經測量技師、建築師、其他 具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地 籍圖)周圍現況實測圖。二百公尺之起 算點,以二建築物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二 |
1. F501030飲料店業 2. F501050飲酒店業 3. F501060餐館業 4. J701070資訊休閒業 5. J702090夜店業 需要寫聲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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