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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701010電信工程業 設立申請
申請規定:
一、經營電信工程業,應先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經審查符合者發給登記執照並應依工業團體法加入相關同業公會,始得營業。
二、登記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後仍需繼續經營者,應於登記執照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其有效期間自原登記執照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三、經濟部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四、獨資商號或企業社之商業證明文件須向縣市政府申請商業登記抄本。
一、新申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應備文件:
1.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己登記電信工程業)。(含資本額)
3.
應聘人員符合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10、11、12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4.
應聘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
應聘人員受僱同意書(親自簽名)。
二、申請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異動換照應備文件
1.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
2.
公司或行號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如有變更須檢附)
3.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己登記電信工程業)。
4.
應聘人員符合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10、11、12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受雇人員如有變更須檢附)
5.
應聘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受雇人員如有變更須檢附)
6.
應聘人員受僱同意書(親自簽名)。(受雇人員如有變更須檢附)
7.
原登記執照影本。
三、申辦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屆期換照應備文件
1.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
2.
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己登記電信工程業)。(含資本額)
3.
原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影本。
4.
有效之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5.
費用900元(備註:若以郵政匯票方式繳納費用,受款人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6.
應聘人員符合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10、11、12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受雇人員如有變更須檢附)
7.
應聘人員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受雇人員如有變更須檢附)
8.
應聘人員受僱同意書(親自簽名)。(受雇人員如有變更須檢附)上述所提供之各項證件影本應蓋公司或商號大小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連絡地址:
北區監理處/(02)33438922/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二段16號
(轄區:基隆、臺北、新北、桃園、宜蘭、花蓮、馬祖)。
中區監理處/(04)22500240/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660號3樓
(轄區:
新竹、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
南區監理處/(07)8599255/地址:高雄市新興區錦田路142號A棟4樓
(轄區:
嘉義、臺南、高雄、屏東、臺東、澎湖、金門、東沙島、太平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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