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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Z99151殯葬禮儀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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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禮儀服務業申請應備文件及說明


 

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2.公司負責人、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商號負責人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合夥者應加附合夥契約。

4.經濟部核准保留公司名稱預查表影本。

5.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商號名稱預查表影本。

6.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免附書證謄本)

7.加入殯葬服務業商業同業公會之會員證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8.營業之商品或服務項目清單。

9.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經營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該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正本)。

10.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之殯葬設施設置及啟用證明影本,若經營人非殯葬設施設置申請人或所有人時,應加附以下文件:

(1)該殯葬設施合法繼受及受託管理、經營之相關文件。

(2)就該殯葬設施整體範圍經營或管理之事實證明。

(3)該殯葬設施無經營權爭議,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切結書。

11.殯葬設施配置圖說,內容應敘明主要設施之名稱與數量、分布相對位置以及最大容量或提供服務量能。

12.殯葬禮儀服務能力說明書,內容應包含組織部門分工、主要服務項目、服務流程說明、人力配置及主要設備機具等。

13.營業據點產權證明文件影本。營業據點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提供。

14.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設立之管理費專戶開戶及存款證明文件。(殯葬設施之經營管理才需設立)

15.其他法人應備文件:

  (1)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書。

  (2)法人章程。

  (3)法人代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有選任董事者應另附董事名冊。

16.經主管機關設立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17.變更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

18.因公司合併涉及殯葬服務業許可(或備查)相關事項變更之證明文件。

 

19.合併後存續公司符合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之一定規模規定之證明文件。

20.公司(商號)主事務所、營業據點所在地
  A. 土地登記謄本(免附書證謄本)

     B. 地籍圖謄本(免附書證謄本)

     C. 建物登記謄本(免附書證謄本)

     D.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八個月內)

     E. 建築物使用執照、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21.全體負責人無"殯葬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情事"切結書。

22.資本額(100萬以上含100萬)需要有"乙級禮儀師證照"

23.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書"

24. 設立地址,地目需要商業區,使用執照用途需為辦公室用途(非常重要),地址審查若沒有通過就要重新找地

25. 房子如果是承租的要先跟屋主談好要能通過合法設立才簽約(以免地址審查未通過無法設立而造成無法承租而違約)

26. 殯葬處會派員去看現場,看完之後會將相關資料送都發局、建管處審查,若沒通過就需要重新再找地址重新送件

27. 設立需要有證照才行(詳如下列附表)

營業據點所在地需要申請

1.      土地登記謄本

2.      地籍圖謄本(免附書證謄本)

3.      建物登記謄本(一類謄本申請時需要屋主身份證影本)、

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八個月內)、

5.      建築物使用執照(免附書證謄本)

28. 資料齊全送件審查期間約2個月


殯葬管理條例

45 (章節:第4章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

以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之業者應置專任禮儀師之實施階段、日期及至少應置人數一覽表

實施
階段

 

 

 資本額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第五階段

中華民國107/1/1

中華民國108/1/1

中華民國109/1/1

中華民國110/1/1

中華民國111/1/1

一億元以上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至少七名;逾一億元部分,每達一億元,至少增加一名。

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

至少二名

至少三名

至少四名

至少五名

至少六名(乙級禮儀師)

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至少一名

至少二名

至少三名

至少三名

至少四名(乙級禮儀師)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

至少一名

至少二名

至少二名

至少二名

至少三名(乙級禮儀師)

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至少一名

至少一名

至少一名

至少二名(乙級禮儀師)

二百萬元以上、未達五百萬元

至少一名

至少一名

至少一名(乙級禮儀師)

一百萬元以上含(100萬)、未達二百萬元

至少一名

至少一名(乙級禮儀師)

一百萬元以內

至少一名(丙級)

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  第47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充任殯葬服務業負責人:
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九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受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年者。
五、曾經營殯葬服務業,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許可,自廢止或撤銷之日起未滿五年者。但第四十三條所定屆期未開始營業或第五十七條所定自行停止業務者,不在此限。
六、受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停止營業處分,尚未執行完畢者。
  殯葬服務業之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變更負責人;逾期未變更負責人者,廢止其許可。
 

營業項目列表

001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002 JZ99151 殯葬禮儀服務業
003 F206060 祭祀用品零售業
004 F106070 祭祀用品批發業
005 JE01010 租賃業
006 F1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
007 F204110 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
008 F101100 花卉批發業
009 F201070 花卉零售業
010 F101130 蔬果批發業
011 F102170 食品什貨批發業
012 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013 F206020 日常用品零售業
014 F106020 日常用品批發業
015 JZ99090 喜慶綜合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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