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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

地下水鑿井業設立變更資格條件:


一、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

()甲等:得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二、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

()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各一套,電焊機及氧焊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抽水機、洗井機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乙等: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具備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電焊機、氧焊機及十二馬力以上抽水機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工二人以上者。

()丙等: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具備手工鑿井全套設備,並置有專任技工一人以上者。

三、技術員、技工之資格如下:

()技術員:

1.大專院校地質、礦冶、機械、土木、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機械或相關科系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高等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1年以上經驗者。

2.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土木、機械、電機、水利、農業工程或相關類科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普通考試或同等級國家考試相同科別及格,並有鑿井工程2年以上經驗者。

3.具有地下水鑿井技工資格,並有鑿井工程10年以上經驗者。

()技工: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考驗合格者。

()地下水鑿井業負責人如具備前條技術員或技工資格者得自任之,但不得同時兼任技術員及技工二項職務。

()技術員之工作經驗以從事鑿井業務之勞工保險投保年資計算或服務證明書認定之。

()已受聘僱之技術員、技工每5年應受6小時之訓練或講習,並取得時數證明。

   (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相關機關(構)辦理之專業課程,得採認其時數)

()申請展延營業許可時,應併同檢附所僱用技術員、技工之訓練或講習時數證明。

四、若有外縣市之遷址變更需先辦理廢止再重新設立。


 

所需準備資料

  1. 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負責人照片1張(最近6個月內1吋半身,貼工程手冊用)

  3. 技術員(工)照片1張(最近6個月內1吋半身,貼工作證用)

  4. 技術員(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 技術員(工)資格證件正、影本

  6. 技術員(工)受聘同意書正本

  7. 曾登記有案地下水鑿井業出具經歷證明正本(或勞保年資證明影本)及許可書影本、業務手冊蓋有印鑑欄頁影本(技術員才附)

  8. 公司商業設立登記預查名稱核准文件影本1份

  9. 資本額證明文件影本(檢附會計師簽證查帳報告及委託書、資產負債表、銀行存款證明,或公司商業證明文件)

  10. 營業場所證明文件(房屋所有人證明、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或使用同意書正本,或公司商業證明文件影本)

  11. 公司商業證明文件(公司組織檢附公司登記核准文及登記表影本各1份;商業檢附商業登記核准文及商業登記抄本影本各1份,需有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營業項目)

  12. 營業地址符合建管處及都發局行業別證明文件影本

  13. 原籌設許可函影本

如有公司設立問題 請直接與專員 顏先生或潘小姐聯絡 02-8925-6666分機21 或 分機20

或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LINE ID:89256666)廣告勿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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