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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Z01011地下水鑿井業地下水鑿井業設立變更資格條件:
一、地下水鑿井業分下列三等:
(一)甲等:得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二)乙等:得承攬管徑三十公分、深度一百公尺以內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
(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
二、應具備營業能力之條件如下:
(一)甲等:資本額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具備五十馬力及十五馬力以上鑿井機各一套,電焊機及氧焊機各二套,三十馬力以上抽水機、洗井機及砂樣分析器各一套,並置有專任技術員一人及技工二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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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公司設立問題 請直接與專員 顏先生或潘小姐聯絡 02-8925-6666分機21 或 分機20
或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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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發記帳士事務所/電話:(02)8925-6666分機20 (02)77230050分機20 專員:潘小姐/傳真:(02)8925-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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