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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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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一般營業人 | 零稅率 | |
稅 項 計 算 |
營業人 | 銷售額x 5%=銷項稅額 | 銷售額 x 0% |
非營業人 |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1.05 銷項稅額=銷售額 x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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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額計算 | 銷項稅額-(可扣抵進項稅額+留抵稅額) >0→應納稅額 <0→留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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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 期限 |
以每二個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1、3、5、7、9、11月之15日前申報(無論有無銷售額,均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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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文 件 |
檢 送 文 件 |
1、統一發票購買證。 2、原購買之統一發票(空白發票須撕角)。 3、統一發票明細表。 4、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營業稅繳款書。 6、可扣抵之進項憑證。 |
同左 |
外 銷 證 明 文 件 |
無 |
1、零稅率銷售額清單。 2、貨物外銷:統一發票收執聯。 3、勞務外銷:結匯證實書、水單。 4、科學園區、免稅出口區、保稅工廠等:統一發票扣抵聯。 5、國際運輸:國外客貨收入清單或銷售契約影本。 6、修繕國際運輸用之船舶等:出口 報單或修繕契約影本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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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 訂 |
1、按憑證類別及固定資產、進貨費用等分月分別 裝冊編號。 |
同左 |
◎稅捐機關每月依據自動報繳資料,進行電腦自動勾稽查核,異常資料由稅捐處稅務員進一步比對查核,有短漏報虛列進項時通知補稅罰款。
二、免用發票 (小規模營業人)
係稅捐機關依營業場所、營業狀況查定其銷售額繳稅,無需自動報繳。採核定方式課徵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繳稅方式說明
申報方式 |
營業額 |
課稅所得計稅 |
繳納稅款 |
書面審查 |
限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元以下 |
申報純利按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計算,一般為6% 例:營業收入30,000,000×6%=1,800,000 |
自行計算繳納 1,800,000×20%=360,000元 |
申報查帳 |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 |
就平時記載帳冊憑證先自行計算所得及繳交稅款後,接受國稅局調帳查核決定調整增補稅款。 |
申報後由國稅局查帳決定增補稅款 |
稅務簽證 |
全年營業收入三仟萬以上 |
1. 平時記帳有經過專業人員輔導,己經有較 詳細成本記錄,收支正確。 2. 憑證可供查對。 3. 每年結算,必須委託會計師簽證做成簽證 報告書及備有查核記錄。 4. 公司內部訂有監控商品含材料【進銷存】及人事等管理制度。 |
由國稅局向會計師抽閱簽證報告書審核 |
二、國稅局查帳前置作業
1. 檢查申報書應附之各項文件是否齊全。
2. 檢查各項扣繳憑單、薪資、租賃扣繳總表及自行繳納稅單是否無誤。
3. 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發票差異原因。
4. 進項與銷項差距過大原因分析。
5. 與上年度申報各科目比較,其申報數額明顯差距之科目列出追查原因。
三、國稅局查核作業
1. 買賣業:著重調查進銷品名稱是否相符,數量、單價有無異常,大筆進項則查明其進貨是否屬實,是否有買賣原料委託他人加工後再出售之情形及查明進貨是否已確實付款。
2. 貿易業:進出口貿易商加強查核海關通報資料是否與進銷貨之數量相符。
3. 工程業:工程則須查明其工程進度,預收工程款是否己隨工程完工比例轉列收入。
4. 特殊行業:查明實際營業內容。
5. 各行業都必須依查核準則規定抽查5萬元以上支出事項及取得憑證是否合法。
一、請確實索取進項憑證,並核對統一編號、公司抬頭是否無誤。
(營業稅法第三十三條)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
二、將可扣抵進項稅額憑証依下述分類:
1. 三聯式統一發票。
2. 三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
3. 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載有稅額之收據(例:水電費、電話費等)。
4. 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需當期扣抵,切勿遺漏)
三、避免取得非交易對象之發票。
支付貨款之資金流程可供查驗,並請多利用本票、支票、匯票支付。
四、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支出及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等之貨物或勞務及自用乘人小汽車等進項憑證之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法19條)。
五、與公司相關業務無關(例:個人或家庭支出)之進項憑證不得列帳與扣抵。
一、統一發票之申請:
1. 營業人首次領用統一發票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統一發票購票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印章,以憑購用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2. 前項專用章應載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五條)
二、統一發票使用應注意事項:
1. 應按時序開立,請勿日期顛倒,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章。使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與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課稅欄註記。(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
2. 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但買受人為非營業人,稅額應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
3. 以發貨或交件為開立發票時限之行業別,若發貨前或交件前已收之貨款部份,應先行開立發票,以收款時為開立統一發票時限者,得於收取支票之票載日開立。(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六條)
4. 以分期付款方式銷貨者,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八條)
5.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條)
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1)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2) 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6. 當月份空白未使用之一發票應截角作廢,並於填報統一發票明細表載明其字軌及起訖號碼。(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二條)
7. 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粘貼於存根聯上,並於當月份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二十四條)
8. 外銷貨物應於報關當日按海關公佈報關適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若以郵局之郵政快捷郵件或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者,應於郵局核發執據蓋用戳記日之匯率換算銷售額,據以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十五條之二)(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應備文件)
三、違反使用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稅法第四十七條 違反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等行為義務之處罰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一、核定應使用統一發票而不使用者。
二、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
三、拒絕接受營業稅繳款書者。
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使用統一發票之處罰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百元,最高不得超過五千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連續處罰之。
前項未依規定記載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連續處罰部分之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一千元,最高不得超過一萬元。
壹、法規依據:
所得稅法第 七 條: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
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應辦扣繳之所得):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九十二條規定繳納:
一、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事業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扣繳稅款之報繳):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
關查核;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十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違反扣繳之處罰):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未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除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貳、扣繳率:
一、 薪資扣繳: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士
*
固定薪資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扣繳或按全月給付總額扣繳10%,擇一扣繳。
* 非固定薪資按6%扣繳,如工作獎金、年節獎金及發給加班費超過免稅時數者(女性超過24小時,男性超過46小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以上之外國人士
* 採就源扣繳,按給付總額20% 扣繳。
二、各類所得扣繳:(一份繳款書中僅能填寫一種所得,如有二種以上請分開填寫)
* 租賃按給付金額扣繳10 %。
* 執行業務報酬按給付金額扣繳10 %如會計師、律師、醫師、代書、專利代理人、程式設計師等。
* 權利金按給付金額扣繳15 %如商標權、專利權等。
* 機會中獎獎金按給付金額扣繳15 %,政府舉辦之機會中獎獎金超過2000元以上者則按給付金額扣繳20
%。
以下為營業稅申報時易發生罰款之狀況,在您將發票交於事務所之前,請務必自行檢查有無下述情形,共同為節省企業成本而努力。
易發生錯誤原因 |
避免錯誤發生應注意事項 |
壹、發票回收速度慢,易忙中出錯 |
壹、與事務所加強配合,儘早收取發票 |
貳、取得虛設行號發票,致違章罰款 |
貳、★不買發票,不拿二手發票 ★付款時注意資金流程及送貨單內容明細等相關文件是否相符 |
參、進項發票重覆扣抵 |
參、提供發票影本入帳扣抵時,注意正本發票 是否已取得並已交予事務所,以避免造成重覆扣抵之情事 |
肆、作廢發票錯誤裝訂 |
肆、作廢發票裝訂時,注意核對發票號碼是否一致,是否扣抵聯與收執聯均齊備 |
伍、發票開立日期顛倒,未按序時開立 |
伍、發票開立日期應按序時開立不可前後顛倒 |
陸、進(銷)貨退出(回)折讓證明單未載明發票號碼,內容與原開立發票不符,未當期扣抵申報 |
陸、★取得折讓單時應確實核對發票號碼、金額、稅額之後再予以蓋章,切勿蓋空白折讓單給予他人 ★進(銷)貨退出(回)折讓證明單務必當期扣抵申報 |
柒、漏開發票漏報收入 發票開立時限錯誤 漏報外銷收入 申報外銷收入時匯率計算錯誤 |
柒、★加強正確開立發票之觀念 ★注意自身行業開立發票之時限 ★注意出口報關之筆數與日期,出口報關單應即時取得 ★依海關公佈之匯率計算外銷銷售額 |
一、依交易對象確實取得書有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之發票(或收據)。
二、銷貨發票品名與進貨品名相同並可供相互勾稽,可依實表達銷貨成本。
三、各項費用應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之規定,取得發票及相關文件。
四、薪資應繕造印領清冊,並依扣繳稅率按時扣繳。
五、加班費免稅標準為男工總時數一個月46小時,女工一個月46小時;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加班記錄表應詳實清楚記載。
六、伙食費每人每月最高以新台幣1800元為限,超過部份視為員工薪資所得。
七、交際費依進貨、銷貨、銷貨類型計算合計限額,全年列支總額,不得超過限額。
八、索取普通收據請蓋上該行號之免用統一發票章,且顯示有統一編號者方為有效憑證。
九、公司戶之活存於年終確定取得扣繳憑單,以免漏列利息收入。
十、定期依據期中報表,參考各項費用之限額規定,便於補列各項費用、作合理的節稅規劃。
1. 進 貨 |
與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之統一發票、收據。 |
2. 薪資支出 |
支付員工之各項酬勞(包括臨時性員工)。如薪金、獎金、津貼、加班費等。憑證為薪資印領清冊、加班記錄表。※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
3. 租金支出 |
支付租用營業場所或辦公設備之費用(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租賃合約書。 ※需注意扣繳所得稅款之情形 |
4. 文具用品 |
購買筆、紙張……等文具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5. 旅費支出 |
應提示相關證明與公司業務有關。如膳宿費、交通費等。憑證為出差旅費報告書(需出差人蓋章)、旅館、飯店、交通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收據。 |
6. 運費支出 |
支付快遞費或貨運公司、輪船公司、航空公司、鐵路局等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托運單。 |
7. 郵電費用 |
購買郵票及公司使用之電話、電報費用。憑證為購買郵票證明、電信公司收據。 |
8. 修繕費用 |
公司業務車輛、辦公設備、辦公室之水電設備及屋頂、牆壁、地板等之維修。憑證 為統一發票、收據。 |
9. 廣告費用 |
與公司業務有關之報章雜誌廣告、傳單、海報、贈送樣品、廣播、電視、彩牌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及廣告樣張。 |
10. 捐贈費用 |
對國防、政府(無限額規定)、公職人員後選人、政黨、教育及慈善機構、文化公益團體(有限額規定)之捐贈。憑證為受贈人出具之收據。 |
11. 交際費用 |
與客戶用餐、贈送花圈、花籃、盆景、禮品等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有限額規定) |
12. 水電瓦斯費 |
營業地址(包括倉庫、門市部等)支付之水電費及瓦斯費。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13. 保險費用 |
支付勞健保費用、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車輛、營業場所之保險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14. 研究發展費 |
為研究新產品、改進生產技術等支付之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15. 訓練費用 |
為培育受雇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費用。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16. 稅捐 |
屬公司動產、不動產所支付之費用。憑證為完納後收據。 |
17. 燃料費用 |
中油加油及製造所耗之燃料油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18. 利息費用 |
購置動產或不動產(屬公司名義)或為公司營業所需貸入款項而支付之利息。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19. 其他費用 |
凡一切與公司本業有關之支出。如報費、公會費等。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 |
※進項憑證應載明公司抬頭、統一編號。
※依營業稅法與營利事業查核準則辦法規定費用支出應與公司業務有關。
※進項憑證內容應以中文為主,如以代號表示應附註說明。
台北市地方稅、營業稅徵收期限表
稅目 |
摘 要 | 繳納日期 | ||
開始 | 截止 | |||
工 商 稅 |
營業稅 | 1.銷售額及稅額申報與繳納 | 每2個月申報一次,每逢單月1日 | |
2.查定課徵(每年1、4、7、10月5日前申報上季之進項) | 每月2、5、8、11月之1日 | 每月2、5、8、11月之10日 | ||
3.特種飲食業(以查定方式課徵) | 每月1日 | 每月10日 | ||
印花稅 | 1.各項應稅憑證實貼印花稅票 | 支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並銷印 | ||
2.核准總繳憑證之繳納及申報 | 每逢單月1日 | 單月15日 | ||
娛樂稅 | 1.代徵人自動報繳 | 次月1日 | 次月10日前繳納 | |
2.查定課徵 | 次月1日 | 次月10日前繳納 | ||
3.臨時舉辦娛樂活動(每五天一次) | 填發繳款書之日 | 10日內繳納 | ||
財 產 稅 |
房屋稅 | 定期開徵(每年徵收一次) | 5月1日 | 5月31日 |
隨時補徵 | 收到繳款書之日起 | 繳款書所載截止日 | ||
地價稅 | 定期開徵(每年徵收一次) | 11月1日 | 11月30日 | |
隨時補徵 | 收到繳款書之日起 | 繳款書所載截止日 | ||
土地增值稅 | 1.土地於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於訂定契約日起30日內,檢同契約書影本及有關證明文件申報 | |||
2.繳納 | 收到繳款書之日起 | 繳款書所載截止日 | ||
契稅 | 1.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申報 | 收到繳款書之日起 | 繳款書所載截止日 | |
2.繳納 | ||||
使用牌照稅 | 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汽車得分二次繳納) | 4月1日(營業用下期10月1日) | 4月30日(營業用下期10月31日) |
一.充分索取進項憑證適時申報扣抵
1.可扣抵進項稅額,如未能充分取得及依法適時申報,則該稅額營業人除應自行負擔外,且營所稅結算申報又不能作為費用列支,形成雙重損失。
2.取得之進貨及費用發票(收據),核對有關統一編號、公司抬頭、地址等,書寫是否正確, 以憑扣抵營業稅。
3.進項係因購進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依規定准予退還。
二.外銷比率高之營業人應掌握早申報早退稅原則
營業稅原則上以每二月為一期,但全部外銷適用零稅率之營業人或外銷比 率較大之營業人,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退還溢付營
業稅額,以提前退稅。
三.兼營營業人可選擇進項稅額直接扣抵方法,以節省營業稅
兼營營業人比率扣抵法,依銷貨應(免)稅比率,計算可扣抵進項稅額;惟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逃漏稅,且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
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但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四.節稅實益
對企業來說,節稅除可減輕企業本身稅捐負擔,增加利潤外,尚有助於企業資金調度,增加企業競爭能力及幫助企業發展。
台北市地方稅、營業稅稅率或稅額計算表
一、營業稅
種 類 |
稅率 |
|||
一般稅額計算 |
百分之5 |
|||
特 種 稅 額 計 算 |
金融業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短期票券業、典當業 |
專屬主業 |
百分之2 |
非專屬主業 |
百分之5 |
|||
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 |
百分之1 |
|||
特種飲食業 |
夜總會、有娛樂節目之餐飲業 |
百分之15 |
||
酒家及有女性陪侍之茶室、咖啡廳、酒吧等 |
百分之25 |
|||
核定課徵 |
小規模營業人及其他經財政部規定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人 |
百分之1 |
||
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 |
百分之1 |
二、印花稅
種類 |
稅率或稅額 |
備註 |
銀錢收據 |
千分之4 |
押標金收據為千分之1 |
承攬契據 |
千分之1 |
|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
千分之1 |
|
買賣動產契據 |
每件新台幣12元 |
|
三、房屋稅
種類 |
稅率 |
備註 |
住家用 |
百分之1.2, 百分之2, 百分之2 |
|
營業用 |
百分之3 |
|
非住家非營業用 |
百分之2 |
|
營業減半(自有直接供工廠使用) |
百分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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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發記帳士事務所/電話:(02)8925-6666分機20 (02)77230050分機20 專員:潘小姐/傳真:(02)8925-5168 本網站所刊載之全部編輯內容版權為本網站所有, 非經同意不得作任何形式之轉載或複製, 一經查獲將採取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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