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113121警械批發業、F213121警械零售業、
F401111警械輸出入業、CB01061警械製造業
設立申請
應備文件 :
1.申請書。
2.負責人資料卡。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5.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6.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7.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1.申請書。
2.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3.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4.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5.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6.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備 註:
1.申請製造、售賣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廠商,應檢附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許可。
2.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3.設有分支機構者,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台北市警棍輸出申請案件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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