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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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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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別
所得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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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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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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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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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無固定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天之大陸地區人民及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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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
(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及獨資分配或應分配之股利或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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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免扣繳
2.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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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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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9A]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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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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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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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費、演講費[9B]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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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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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稿費、版稅等每次給付不超過5,000元免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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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50]
84,5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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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以「全月給付總額」按下列方式擇一扣繳:
1. 5%
2.按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查表金額扣繳,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每次給付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按給付額扣取5%,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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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8%
2.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全月給付總額超過 3萬元部分5%。
3.自98年1月1日起,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36,000元)者,按給付額扣取 6%。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全月給付總額超過 3萬元部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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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5A、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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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2.短期票券利息10%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10%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10%
5.以前3項之有價證券會之短期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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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
2.短期票券利息15%
3.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15%
4.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15%
5.以前3項之有價證券會之短期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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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51]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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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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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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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53]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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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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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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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91]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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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
2.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扣繳,超過5,000元者,全額扣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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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
2.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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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職所得[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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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定額免稅後按 6% 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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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除定額免稅後按 18% 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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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所得[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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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扣繳(應列單)
2.告發或檢舉獎金20%扣繳
3.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10%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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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按20%申報納稅
2.營利事業:20%扣繳
3.告發或檢舉獎金:20%扣繳
4.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15%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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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者依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計算所得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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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經財政部核准依營業收入10%或15%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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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影片事業依法按扣繳方式納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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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依片租收入50%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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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變更、追加時,所得人(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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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其他所得,免扣繳,惟應由委託人列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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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為營利事業,由委託人20%扣繳
受益人為個人,受益人按20%申報納稅(不扣繳稅款且不開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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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屬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納稅範圍
(非扣繳所得,無需扣繳稅款亦免開立扣免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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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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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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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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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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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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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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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有依規定計算之餘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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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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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者: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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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成立之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變更、追加時,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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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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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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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就受益人享有信託財產之收入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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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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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20%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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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成立後,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受託人交易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或房屋使用權,有依規定計算之餘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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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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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列扣繳率申報納稅:
1.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者:45%
2.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逾2年者:35%
3.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者:20%
4.持有期間超過10年者: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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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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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15% 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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