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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如何繳稅?
您還在為國稅局補稅煩惱? 高收入網紅您還在繳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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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開立公司 |
無開立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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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營業人 (擴大書審申報試算表) |
未設籍營業人 (個人綜合所得稅速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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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課稅項目 |
預估應納稅額 |
國稅局課稅項目 |
預估應納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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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5%營業稅 |
500,000 |
預估個人綜所稅(薪資) |
3,007,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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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營業事業所得稅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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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總繳稅 |
600,000 |
年度總繳稅 |
3,007,200 |
身為網紅、直播主或創作者,你的收入來源多元,除了業配、廣告分潤,可能還有來自粉絲的斗內或打賞。面對國稅局最新的「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你是否感到一頭霧水?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你整理新制重點,讓你輕鬆搞懂如何合法報稅,不再擔心被罰!
誰是新制下的「網紅」?
國稅局定義的「網紅」範圍相當廣泛,只要你經常在網路上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並因此獲得收入,都屬於「網紅」範疇,即使只是兼職副業也算在內。
網紅需要辦理稅籍登記嗎?
答案是:不一定! 根據國稅局規定,如果你的銷售額達到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
網紅如何繳稅?一張表秒懂!
繳稅方式會根據你的每月銷售額有所不同。我們為你整理了最常見的三種情況:
營業稅起徵點
成立組織
稅籍登記
營業稅
營所稅
綜所稅
第一階段
每月銷售貨物10萬元或勞務5萬元以下
得暫免辦理
不用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納營業稅。
銷售總額×6%
第二階段
每月銷售貨物10萬元或勞務5萬元以上,但未達20萬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依查定銷售額
1% 繳納營業稅。
第三階段
每月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
工作室、行號
應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依據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5%營業稅。
依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公司
營利事業所得稅=年度結算盈餘×20%
公司盈餘分配之「股利所得」
=營利所得
(非法人組織)
(法人組織)
未分配盈餘加徵=未分配盈餘×5%
網紅收到的分潤要課稅嗎?
這取決於你的觀眾所在地!如果付費或免費觀眾位於台灣境內,即使你從國外平台(如
YouTube)獲得的分潤收入,也屬於台灣的營業稅課稅範圍
。
新制上路,現在不報稅會被罰嗎?
國稅局針對這項新制設有輔導期。在
2025年9月10 日至 2026年6月30 日期間,如果你未按規定辦理稅籍登記或繳稅,將不會被處罰 。這段期間是讓你調整與適應新制的緩衝期,建議盡快了解規定,主動申報補繳,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定義的網紅?
依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針對經常性於網路透過直播、社群、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廣告分潤、業配收入、直播打賞、佣金抽成,皆屬於「網紅」,即使只是兼職副業。
① YouTuber(廣告分潤、業配、付費訂閱)
② 直播主(抖內、禮物打賞、合作抽成)
③
FB / IG / TikTok / Podcast /
小紅書創作者(廣告、代言)
④
部落客(業配、聯盟行銷)
●適用對象:
①經常性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之個人(網紅)。
②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的平臺。
●境內網紅辦理稅籍登記之要件?
依據「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第3條規定,「境內網紅」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①
在台灣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
②
具備營業牌照。
③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務。
④
透過網路銷售,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課徵原則:
①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之表演勞務,不屬於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
②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網紅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
③除依勞務契約(網紅&平臺)判斷外,尚應以觀眾(付費或免費觀眾)所在地為考量。若付費或免付費觀眾位於我國境內,網紅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即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
●交易模式:
平臺自廣告主取得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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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平臺 |
境內廣告主 |
境內、境外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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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廣告主 |
境內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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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觀眾 |
零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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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臺 |
境內廣告主 |
境內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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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廣告主 |
平臺自付費觀眾取得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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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平臺 |
付費觀眾 |
境內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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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觀眾 |
零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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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臺 |
付費觀眾 |
境內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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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網紅 |
境內平臺 |
境內、境外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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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臺 |
境內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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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觀眾 |
零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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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網紅 |
境內平臺 |
境內觀眾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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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平臺 |
得免辦理 |
■查定計算營業稅稅額之營業人,適用稅率1%
■前款勞務交易以外之營業模式,應按個案事實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輔導罰則: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屬網紅新興交易課稅新制,已訂定自今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係於同年7月15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間內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或報繳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並籲請網紅及平臺應配合辦理,倘因一時疏忽,違反稅法規定者,應主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相關資料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32、45、51、52條
➤稅捐稽徵法第44條
➤財政部109.01.31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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