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類 |
綜合旅行業 |
甲種旅行業 |
乙種旅行業 |
設立資本額 |
新臺幣3,0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增資新臺幣150萬元 |
新臺幣6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增資新臺幣100萬元 |
新臺幣3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增資新臺幣75萬元 |
註冊費 |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新臺幣3,000萬元/30,000 |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新臺幣六百萬元/6,000 |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新臺幣三百萬元/3,000 |
執照費 |
1,000元 |
1,000元 |
1,000元 |
所需撰寫文件 |
1. 經營計畫書
2.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經理人 |
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
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旅行業從業人員經歷資料查詢 |
人員限制規定 |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
設立地址規定 |
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但符合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者,得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經濟部查詢
財政部查詢 |
公司名稱規定 |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
觀光局保證金 |
1,000萬
每一分公司30萬 |
150萬
每一分公司30萬 |
60萬
每一分公司15萬 |
品保協會入會費 |
入會費3,000元
年費3,000元 |
入會費3,000元
年費3,000元 |
入會費3,000元
年費3,000元 |
品保協會基金 |
永久基金100,000元(不退回)
聯合基金1,000,000
(公司歇業退回) |
永久基金30,000元(不退回)
聯合基金150,000(公司歇業退回) |
永久基金12,000元
(不退回)
聯合基金60,000
(公司歇業退回) |
旅行業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單 |
6,0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應增加新臺幣400百萬元
請自行找保險公司承保 |
2,0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應增加新臺幣400百萬元
請自行找保險公司承保 |
800百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應增加新臺幣200萬元
請自行找保險公司承保 |
旅行業公會 |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
所營業務範圍 |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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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1 |
000,57 |
00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