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
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申請旅行社設立

J902011 旅行業

種類

綜合旅行業

甲種旅行業

乙種旅行業

設立資本額

新臺幣3,0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增資新臺幣150萬元

新臺幣6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增資新臺幣100萬元

新臺幣3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增資新臺幣75萬元

註冊費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新臺幣3,000萬元
/30,000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新臺幣六百萬元
/6,000

按資本額千分之一繳納
分公司按增資額千分之一繳納。
新臺幣三百萬元
/3,000

執照費

1,000

1,000

1,000

所需撰寫文件

1. 經營計畫書
2.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經理人

旅行業及其分公司應各置經理人一人以上負責監督管理業務。
前項旅行業經理人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旅行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兼營旅行業。

旅行業從業人員經歷資料查詢

人員限制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旅行業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之,由交通部觀光局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七、曾經營旅行業受撤銷或廢止營業執照處分,尚未逾五年者。

設立地址規定

旅行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內不得為二家營利事業共同使用。
但符合公司法所稱關係企業者,得共同使用同一處所。

經濟部查詢

財政部查詢

公司名稱規定

旅行業應專業經營,以公司組織為限;並應於公司名稱上標明"旅行社"字樣

觀光局保證金

1,000萬
每一分公司30萬

150
每一分公司30萬

60
每一分公司15萬

品保協會入會費

入會費3,000
年費3,000

入會費3,000
年費3,000

入會費3,000
年費3,000

品保協會基金

永久基金100,000(不退回)
聯合基金1,000,000
(
公司歇業退回
)

永久基金30,000(不退回)
聯合基金150,000(公司歇業退回
)

永久基金12,000
(
不退回)
聯合基金60,000
(
公司歇業退回
)

旅行業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單

6,0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應增加新臺幣400百萬元

請自行找保險公司承保

2,000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應增加新臺幣400百萬元

請自行找保險公司承保

800百萬元
每增設分公司一家,
應增加新臺幣200萬元

請自行找保險公司承保

旅行業公會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請自行加入各縣市公會

所營業務範圍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以包辦旅遊方式或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國內外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委託甲種旅行業代為招攬前款業務。
六、委託乙種旅行業代為招攬第四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七、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八、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九、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外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外客票、託運行李。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國內外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自行組團安排旅客出國觀光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五、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前項第五款之業務。
六、代理外國旅行業辦理聯絡、推廣、報價等業務。
七、設計國內外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八、提供國內外旅遊諮詢服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旅遊有關之事項。

一、接受委託代售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國內客票、託運行李。
二、招攬或接待本國觀光旅客國內旅遊、食宿、交通及提供有關服務。
三、代理綜合旅行業招攬第二項第六款國內團體旅遊業務。
四、設計國內旅程。
五、提供國內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三項業務,非經依法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不得經營。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000,051

000,57

000,56

發展觀光條例

旅行業管理規則

交通部-旅行社設立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
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榮發記帳士事務所/電話:(02)8925-6666分機20    (02)77230050分機20  專員:潘小姐/傳真:(02)8925-5168
地址:23449新北市永和區福和路164號4樓/版權所有 ©2024/3/5版
本網站所刊載之全部編輯內容版權為本網站所有, 非經同意不得作任何形式之轉載或複製, 一經查獲將採取法律行動
RONGFA TAX AND BOOKKEEPING OFFICE FIRM.  YEN XHIEN YU Mr.
ADDRESS:4F., No. 164, Fuhe Rd., Y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4, Taiwan (R.O.C.)  TEL:02-8925666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