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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營造業、營造業、丙級營造業
設立登記申請注意需知

如要設立請與專員 顏先生聯絡 02-8925-6666分機21


綜合營造業 、營造業、丙級營造業申請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  E101011 綜合營造業

 

很重要!!很重要!!很重要!!

 

一定要聘請一位(技師或建築師)執照要登記在公司

請先找到這個人再來看後續項目內容

 

 

◎ 申請綜合營造業公司專任工程人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

1.    技師登記證書建築師登記證書正、影本各乙份(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為技師者,檢附技師公會會員證正、影本)。

2.    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國民身分證正、影本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技師或建築師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

3.    專任工程人員二吋照片14張。

4.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三份

5.    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資格證明書所附證明文件(營造業法施行前已受聘營造業為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之技師或建築師,其證書背面經主管機關已批註經歷者,得免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或填具經歷證明書):
(1)
依格式詳列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
服務證明書(要公證3),並附各該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
(2)
依格式填具
經歷證明書(要公證3)
(3)
依「營造業法第七條第三項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及學分數認定要點」檢附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之證明正、影本各乙份

(4) 勞保加退保明細表

(5)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三等,並具下列條件:
一、置領有土木、水利、測量、環工、結構、大地或水土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

6.    技師證件(1.身份證2.會員證3.技師證書)

7.    建築師證件(1.身份證2.建築師證書)

8.    專任工程人員勞保投保資料(要有離職的證明)(勞保退保資料)(勞保局申請要一個月內資料)正本

9.    專任工程人員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一定要離職,也不能當別家公司股東,要專職專任也不能有其他公司的收入)

10.  原任職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或建築師事務所執業執照(影本一份)

11.  第二階段送件需要經濟部核准函連同技師公會會員証(正本)+(影本)

 

◎ 營造業負責人,這部份要提供:

 

1.    負責人及股東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    負責人及股東履歷表(1.服務單位2.擔任職務3.起訖年月)

3.    負責人二吋照片10張。

4.    負責人健保卡正面(影本一份)

5.    填寫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及準被相關資料

 

◎ 綜合營造業之資本額:


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丙等綜合營造業為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申請一定都是從丙等開始申請之後才能升級

 

◎ 上述登記地址必須能當辦公室使用,這部份要提供:

 

1.    房屋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及分區使用證明

2.    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稅單(影本)

3.    若房屋非負責人或公司所有(租期一定要一年以上)

4.    須辦理房屋租賃公證 正本3

5.    使用執照(正本)

6.    建物一類騰本(正本)

7.    土地一類騰本(正本)

8.    土地使用分區(正本)

9.    地址資格,使用分區:商業區  使用執照用途:辦公室 ok

10.  若非以上分區及用途

都市計畫內:

a. 使用執照

b. 建物一類騰本

c. 使用分區

都市計畫外:

a. 使用執照

b. 建物一類騰本

c. 使用分區

d. 土地一類騰本

e. 發文給都發局及建築管理處取得合法公文附上 都發局及建築管理處 公文正本

11. 使用執照上需為(G2辦公室用途) 若不是需要辦理變更如(H2 住宅 需要改為 G2辦公室)
  會有另外變更的費用

 

◎ 公司已設立,增加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這部份要提供:

 

1. 經濟部登記變更事項表(影本一整份)

2. 公司章程(影本一整份)

3. 公司原設立印鑑章(即公司大、小章)

4. 資本額是否符合申請標準(丙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資本額要360萬以上)

 

◎ 申請綜合營造業流程

 

1.    向經濟部商業司預查名稱

2.    向縣市政府建設處()申請綜合營造業籌設許可

3.    申請公司設立─直轄市為市政府、其他縣市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4.    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

5.    向縣市政府建設處()申領證冊

6.    加入公司所在地綜合營造業公會

7.    並將加入工會資料傳給公司所在地政府工務局

8.    申請一定都是從丙等開始。

 

◎民間公證人

 

新北市

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詹孟龍事務所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早上9:00至下午6:00 中午無休

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民權路77號一樓 電話:02-29675111

 

桃園市

民間公證人蔡佳燕事務所

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46號(桃園地方法院旁)

電話:(03) 334-7979 傳真:(03) 332-3605

 

常用法令

營造業法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營造業(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 對照表

項    目

土木包工業

(丙等)綜合營造業

(乙等)綜合營造業

(甲等)綜合營造業

公司資本額

100萬元以上

(細#6)

360萬元以上

(細#4)

1,200萬元以

(細#4)

2,250萬元以

(細#4)

公司設立地址

公司設立地址使用執照上需標明(G2辦公室)若為[住宅]或[集合住宅]等[其他項目]需要辦理變更為(G2辦公室)

專業技術人員
服務及施工經驗

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10)

置領有土木、水利、湖量、環、結構、大地或水上保持工程科[技師證書][建築師]證書,並於考試取得技師證書前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諜程一定學分以上,具二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經驗之專任工程人員一人以上(#7)

升        等

 

 

必須由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二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二年列為第一級者(#7)

必須由乙等綜合營造業有三年業績,五年內其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達新台幣三億元以上,並經評鑑三年列為第一級者(#7)

負責人限制

營造業負責人不得為其他營造業之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董事、監察人(#58)

承攬造價限額(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

720萬元以下(#2)

2,700萬元以下(#4)

9,000萬元以下(#4)

資本額之十倍(#4)

承攬地區

上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市、縣()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部之直市、縣()為限。

前項越區營業者,北市、基隆市、新竹市及嘉義市,比照其所毗鄰直糖市、縣();澎湖、金門縣比照高綠市,連江縣比照基隆市(#11)

營造業:沒有限制

外國公司
在台分公司

營造業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1﹞外國營造業於我國申請設立登記為營造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甲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二千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領有其本國營造業登記證書六年以上,並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二、乙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三)領有其本國營造業登記證書三年以上,並於最近十年內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
  三、丙等綜合營造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三百六十萬元以上。
  (二)置有具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之專任工程人員。
  四、土木包工業:
  (一)在我國設立登記之分公司,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金額應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負責人應具有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
﹝2﹞前項第一款第三目及第二款第三目之承攬工程竣工累計額認定,須經其本國營造業主管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之機構認證。
﹝3﹞前項證明如以外文作成者,應提出中文譯本。

附    註:

1.營造業法(1080619)

2.營造業法施行細則(1070822)

3.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償限額工程規模範團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1090707)

4.營造業管理規則、土木包工業管理辦法已廢止。

 

 

 

台北市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00005台北市綜合營造業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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