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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 業 稅
1.為消費稅又稱轉價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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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 |||
進項憑證 170,541/銷項130,000 |
可扣抵5% |
不可扣抵 |
說 明 |
進貨-發票71,400元 |
7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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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租金-發票15,750元 |
15,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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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文具-收據600元 |
600 |
收據沒有營業稅,不能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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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住宿-發票3,675元 |
3,675 |
應填寫「差旅費報告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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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資-執據48元 |
48 |
執據沒有營業稅,不能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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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員工使用衛生紙-發票419元 |
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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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康樂活動-發票1,260元 |
1,260 |
營業稅法§19Ⅰ④不得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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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客戶吃飯-發票2,418元 |
2,418 |
營業稅法§19Ⅰ③不得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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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供品-發票1,290元 |
1,290 |
營業稅法§19Ⅰ②不得扣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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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乘高鐵-車票2,100元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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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發票6,656元 |
6,6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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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健保、退收金-繳費單據12,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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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5 |
繳費單沒有營業稅,不能扣抵。 |
給付員工-薪資52,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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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0 |
依法扣繳及申報,不能扣抵。 |
合計 170,541 |
100,000 |
70,541 |
營業稅法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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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公司購供員工使用之茶葉、衛生紙等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9309)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等可以扣抵,但福利性質如球鞋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則不可扣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註2: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9310)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 (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註3: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9314)更新日期:110-04-22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註4:營業人給付員工之旅行費用、生日禮品、慰勞品、康樂活動等費用,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9323)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註5: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於今(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開條文及該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年8月4日函)規定,認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表示,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實務上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與75年8月4日函釋當時情況已有不同,且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爰檢討75年8月4日函並發布新令核釋,該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例如未以員工擔任之職位或頭銜限制其使用宿舍權利且不具酬勞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等2項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營業人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考量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75年8月4日函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02)232281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更新日期:2021-09-09 註6: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更新日期:112-08-29 聯絡人:李建和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 林秀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1 相關案例
每月銷售額為0,仍需按期申報營業稅
發票虛報稅額 弘強銅業敗訴 罰1,476萬 04:102015/01/02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弘強國際銅業公司涉及拿沒有進項事實的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90萬元,被稅官重罰漏稅額5倍罰鍰,所幸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修改,改罰2.5億罰鍰計1,476萬元。弘強不服打兩審行政官司,都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弘強為逃稅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民國93年3月至94年12月間,弘強無進貨事實,取具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開立的統一發票,合計1億1,812萬元,營業稅額590萬元,做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稅額59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成立違章,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590萬元處以5倍的罰鍰計2,953萬元。 弘強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審查認為,弘強於93年3月至94年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二資社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違章事證明確,惟國稅局依修正後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按所漏稅額處以2.5倍的罰鍰計1,476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弘強敗訴的理由中,已經清楚交代弘強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二資社開立的統一發票之時間,不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所認定的時點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是依據弘強與二資社交易間金流、物流事實及其代表人與二資社間有利益相衝突關係等事實,認定弘強涉有本件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僅是同時說明本件違章行為,與法院刑事判決所認定的犯罪模式相仿,該刑事判決究有無確定,與弘強的違章行為是否成立,並無關係。 弘強不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敗訴判決,提起上訴,但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日期:111-02-22
私人消費抵公司稅 7月起重罰【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10.06.28 部分公司負責人將個人消費支出當成成本費用抵稅現在要當心被抓!國稅局7月1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5年到94年;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但6月30日前自動補稅免罰,7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先前曾查到一間公司,買了一件價值70萬元的雕塑藝術品,明明是老闆的個人收藏,卻把這筆花費申報扣抵營業稅,被要求補稅三萬多元,外加一倍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規定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5%營業稅可以扣抵;但如果買進的貨品是個人的日常消費,或是交際應酬的花費等,都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 官員解釋說,業者買進貨品時要繳5%的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因此業者可憑當初買東西取得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和賣東西時開出的「銷項憑證」扣抵已繳的營業稅,等於向政府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過,許多人常把個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費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就用來報帳,用來扣抵營業稅,今年列為查稅重點加強查緝。
個人消費公司抵稅 全台大執法 |2010.06.28 【本報台北訊】國稅局七月一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當成公司成本費用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五年到民國九十四年;被查到者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的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百分之五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時,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當初已繳的百分之五營業稅可已扣抵。 不過,這套制度卻成為有心人士逃漏稅的管道,許多人日常消費結帳時要求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形同把「私帳當公帳」,用來扣抵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六月三十日前自動補稅者可以免罰,只需加計利息,七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須與業務有關且不超過規定限度,始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除應取有合法憑證外,尚須與業務有關且不超過規定限度,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招待或餽贈客戶等交際應酬費用,應取具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於規定限額內,方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已取具餐飲、量販店業者及百貨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且未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惟查其支出內容 ,除與業務有關之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予客戶等支出220萬元外,尚包含購買生活日用品及藥品等支出50萬元,甲公司無法說明與業務之相關性,依前揭規定尚不得認列,案經剔除與業務無關之支出50萬元,補稅1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更新日期:112-10-31
以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要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23111分機8128。 上版日期:112-09-25 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支付上開費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忘年餐會,支付乙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乙飯店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稅額1萬元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因上開費用係屬酬勞員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將該筆進項稅額1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更新日期:112-07-31 |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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