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發記帳士事務所

 

 

代客記帳服務項目及報價公司設立準備資料專業連結行號與公司之差別行號設立正確使用統一發票記帳執行業務所得
境外公司執行業務所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登記公司設立外國人來台設立公司外國人來台設分公司外國公司來台設立辦事處

 

營  業  稅

1.為消費稅又稱轉價稅5%
2.申報期間為(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份15日以前)
3.未如期申報加徵滯納金及滯報金,未如期繳納稅金每3日加徵1%一個月後送法院強制執行
4.營業稅計算方式:

{[銷項發票─(進項發票─不得扣抵之進項發票)]*5%}=當期應繳納之營業稅

 

舉例:榮發有限公司1129-10月取得

  營業稅  

進項憑證 170,541/銷項130,000

可扣抵5%

不可扣抵

說      明

進貨-發票71,400

71,400

 

 

辦公室租金-發票15,750

15,750

 

 

購買文具-收據600

 

600

收據沒有營業稅,不能扣抵。

員工出差住宿-發票3,675

3,675

 

應填寫「差旅費報告單」。

郵資-執據48

 

48

執據沒有營業稅,不能扣抵。

供員工使用衛生紙-發票419

419

   

員工康樂活動-發票1,260

 

1,260

營業稅法§19Ⅰ④不得扣抵

請客戶吃飯-發票2,418

 

2,418

營業稅法§19Ⅰ③不得扣抵

祭祀供品-發票1,290

 

1,290

營業稅法§19Ⅰ②不得扣抵

搭乘高鐵-車票2,100

2,100

 

 

加油-發票6,656

6,656

 

 

勞健保、退收金-繳費單據12,125

 

12,125

繳費單沒有營業稅,不能扣抵。

給付員工-薪資52,800

 

52,800

依法扣繳及申報,不能扣抵。

合計                               170,541

100,000

70,541

 


例1:榮發有限公司1-2月份合法進項發票為10萬元整,銷貨及提供勞務或服務所開出去的銷項發票為13萬元整請問3月15日以前榮發有限公司要繳納多少營業稅 ?
答1:(銷項130,000-進項100,000)*5%=1500元(要繳營業稅1500元)

例2:榮發有限公司1-2月份合法進項發票為10萬元整,銷貨及提供勞務或服務所開出去的銷項發票為10萬元整請問3月15日以前榮發有限公司要繳納多少營業稅 ?
答2:(銷項100,000-進項100,000)*5%=0元(不用繳營業稅)

例3:榮發有限公司1-2月份合法進項發票為13萬元整,銷貨及提供勞務或服務所開出去的銷項發票為10萬元整請問3月15日以前榮發有限公司要繳納多少營業稅 ?
答3:(銷項100,000-進項130,000)*5%=-1500元(不用繳營業稅1500元可以留抵下期抵扣)

 

營業稅法  第 19 條 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不可扣抵

可   扣   抵
原    則  

●我國憑證

●應稅憑證(含有營業稅)

●有公司抬頭/公司統一編號(車票例外)

進項憑證種類

●免稅、零稅率發票

●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小規模營業人
   (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總額之30‰為限/查核準則§67條)

●國外機票及消費單據

●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

●收據(農漁民、金融機構、代收轉付)

●收據(捐贈、勞務費)

●保險單(產險、火險、車險)

●薪資、勞務報酬單

●公營政府機構收據(勞健保、退休金、稅單、規費、郵票購票證明單)

●發票

●公用事業(有打統編)

●有稅憑證/車票

●進(銷)退折讓證明單

●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繳納證明

●海關退溢繳營業稅申報單

●進口貨物勞務自行申報與繳納

●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

 

法    規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
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
 
固定資產
(運輸、生財、設備)

●電視、冰箱、音響(行業許可者例外)

●自用乘人小汽車、休旅車(行業許可者例外)
公司買車之稅務問題?
 

●資產耐用年限2年度以上及金額8萬元以上(查核準則§77-1)

●電腦、冷氣之發票

●貨車、客貨兩用車(發票及行照影本)

●當期無須繳稅,購入資產之稅額可申請退稅。

●未來出售固定資產需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

裝潢修繕   裝潢、空調工程之發票
進    貨  

進貨、工程款、預付款、定金之發票

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繳納證

薪資支出

●薪資、津貼、獎金(查核準則§71)

●依所得稅法§88、89、89-1及92、92-1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3-§4

●工資、粗工之發票
租金支出

●『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

●私人停車場之停車費

●個人:營業用途辦公室、倉庫、場地租借、停車位、影印機租賃

①租賃合約書、房屋稅單(建築物)

②依據扣繳率標準§2 扣繳、補充保險費辦法§3-§4及所得稅法§92Ⅰ申報。

●『營業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

●營業用途辦公室、倉庫、場地租借、影印機租賃之發票(租賃合約書)

文    具    
旅    費  

●營業有關(足資證明,憑以認定)

   出差:應填具差旅報告單

   (機票、車票、加油費、住宿費)

運    費   宅配、快遞、貨運之發票
郵電費

電話、網路(沒打統編)

郵資

電話、網路(有打統編或發票)
修繕費   汽機車、生財設備維修、辦公室裝修之發票
廣告費 ●給付外國社群網站、交易平台之廣告費用, 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112/06/1通過開發票) 人事、行銷、海報傳單、名片、網路廣告、FB及Google費用之發票
捐    贈

●機關團體-立案登記字號

●依所得稅法§4Ⅰ、§11Ⅳ、§89Ⅲ、§92Ⅰ辦理

●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查核準則§79)最高標準為限。

 
交際費

與業務有關

餐費、禮品、娛樂(營業稅法§19Ⅰ③交際應酬用)

限額:為銷貨淨額4.5‰、進貨淨額1.5‰
(查核準則§80)

●制服之發票
●會議餐費:提供國稅局查核佐證:聚餐目的、業務研討會議、會議記錄、照片、出席會議人次(財政部賦稅署75/5/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拿員工平時聚餐、昂貴餐廳發票偽「業務檢討會議餐費」雖能提出查核佐證,國稅局可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餐費的實際用途是酬勞員工,而被課稅。
職工福利

與業務有關

食品、娛樂、禮品、餐費、旅遊、康樂費
(營業稅法§19Ⅰ④酬勞員工個人)

限額:營業收入總額0.15%(查核準則§81Ⅱ)

水電費瓦斯費 水、電及瓦斯費(沒打統編) 水、電、瓦斯費(有打統編)
保險費

勞保費、健保費

保險單(團保、產險、火險、車險)

 
雜項購置  

●價格未達8萬或耐用年限未達2年
  (查核準則§77-1、§84)

電扇、冷氣機、飲水機、電腦週邊、電話、手機之發票

勞務費

●事務所: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專利

依所得稅法§89Ⅰ②、§92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查準§85辦理

●個人:執行業務

依所得稅法§89Ⅰ②、§92Ⅱ、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2、查準§85辦理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3-§4辦理

翻譯費、顧問費之發票
訓練費 育受雇員工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之收據 育受雇員工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之發票
權利金

國內個人:應有收據及契約證明(查核準則第87條)

國外廠商及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

國內廠商:統一發票及契約證明(查核準則第87條)
伙食費 伙食費免稅限額,在新臺幣3,0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查核準則§88)  
書報雜誌   購入與本事業有關書籍之發票
稅    捐 稅單  
交通費/燃料費 停車、車資收據、eTag儲值 油資、停車費之發票、高鐵車票
什    費 管理費、規費 飲用水、清潔用品、衛生紙、五金、資訊服務之發票
退休金

雇主提繳:退休金

員工自提:退休金(免計入薪資所得/勞工退休條例第14條第3項)

 

 

公司業務有關之收據
可扣抵發票之銷售額

損益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

1. 表達一企業在某一期間內經營成果之報表

2. 在符合稅法的規範下,成本和費用憑證蒐集,對查帳
    申報案件非常重要,可以降低淨利,減少營所稅。

 

 

 

 

 

可扣抵發票之營業稅

401表
營業稅

1. 關係營業稅「應納稅額」。

2. 虛報進項稅額要如何處罰?

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細則第52條)

3. 建議:

➤購物時,將公司和個人之消費分別開立發票,避免錯誤遭受處罰。

➤限額交際費、個人消費不打統編,可參加統一發票兌獎機會。

註1:公司購供員工使用之茶葉、衛生紙等物品其進項稅額可否扣抵?(9309)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等可以扣抵,但福利性質如球鞋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則不可扣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註2: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之進項稅額可否扣抵?(9310)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

(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註3:購買員工制服、工作鞋所負擔進項稅額可否扣抵?(9314)更新日期:110-04-22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註4:營業人給付員工之旅行費用、生日禮品、慰勞品、康樂活動等費用,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9323)更新日期:110-04-22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75.7.3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

註5: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於今(9)日發布新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說明,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之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上開條文及該部758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下稱7584日函)規定,認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表示,衡酌營業人承租宿舍供員工住宿,實務上多係因業務考量(例如供原居住外縣市、國外或調職之員工住宿或為集中管理外籍員工),與7584日函釋當時情況已有不同,且承租員工宿舍供員工住宿,有助於提升企業形象或透過集中管理以提高營運效率,間接提升生產量或銷售額,爰檢討7584日函並發布新令核釋,該承租供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之員工宿舍,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例如未以員工擔任之職位或頭銜限制其使用宿舍權利且不具酬勞性質)及「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例如由營業人統籌管理宿舍使用規範)2項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營業人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至員工入住宿舍後續發生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考量該等費用係依入住員工使用情形產生多寡差異,具有個別報償性,且與營業人本業或附屬業務無直接關聯,依7584日函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新聞稿聯絡人:蘇科長靜娟 聯絡電話:(02)2322813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更新日期:2021-09-09

註6:員工因出差取得搭乘運輸工具收據或票根,可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需要派遣員工出差,如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檢具運輸事業所開立之收據或票根影本,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高鐵)票、客運票、船票及飛機票等,應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影本,憑以申報扣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除了國際運輸適用零稅率及離島運輸適用免稅規定,不發生支付進項稅額的情形,其他的運輸票價收據或票根定價應內含營業稅,營業人可依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進項稅額=當期票價總計金額÷(1+5%)×5%,尾數不滿新臺幣(下同)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舉例來說,甲公司112年1-2月派遣員工出差,員工搭乘高鐵從左營至南港(票價1,530元)、左營至臺中(票價790元)及左營至臺南(票價140元)出差,票價合計2,460元 (1,530元+790元+140元),營業人於112年3月15日申報112年1-2月期營業稅得扣抵進項稅額時,可將該期3張車票依規定公式彙總計算後,於「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位中填入金額2,343元(2,460元-117元)及稅額117元(2,460元÷(1+5%)×5%=117.14元,按4捨5入取117元)。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更新日期:112-08-29

聯絡人:李建和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  林秀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1

相關案例

 

每月銷售額為0,仍需按期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營業人詢問,因營業狀況不佳接不到訂單,沒有購買統一發票,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申報營業稅?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請按月申報則於次月開始15日內),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營業稅。營業人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最低新臺幣(下同)1,200元,最高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低3,000元,最高30,000元。如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則為1,200元,而怠報金為3,000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3-4月銷售額為0元,誤以為毋需申報營業稅,嗣經該局通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112年5月15日前),甲公司遲至112年5月30日才申報112年3-4月營業稅,因未逾申報期限30日且應納稅額0元,處以最低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即便無購買統一發票均應如期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 盧美虹 股長 聯絡電話:(07) 2367261 分機6470
撰稿人: 李欣怡 聯絡電話:(07) 2367261 分機6472

 

發票虛報稅額 弘強銅業敗訴 罰1,476萬

04:102015/01/02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弘強國際銅業公司涉及拿沒有進項事實的統一發票,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590萬元,被稅官重罰漏稅額5倍罰鍰,所幸稅務違章案件裁罰標準修改,改罰2.5億罰鍰計1,476萬元。弘強不服打兩審行政官司,都被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弘強為逃稅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民國93年3月至94年12月間,弘強無進貨事實,取具臺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開立的統一發票,合計1億1,812萬元,營業稅額590萬元,做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逃漏稅額59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成立違章,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590萬元處以5倍的罰鍰計2,953萬元。

  弘強不服,申請復查。國稅局審查認為,弘強於93年3月至94年12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二資社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虛報進項稅額,違章事證明確,惟國稅局依修正後的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改按所漏稅額處以2.5倍的罰鍰計1,476萬元。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指出,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弘強敗訴的理由中,已經清楚交代弘強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二資社開立的統一發票之時間,不在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所載犯罪事實所認定的時點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原判決,是依據弘強與二資社交易間金流、物流事實及其代表人與二資社間有利益相衝突關係等事實,認定弘強涉有本件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僅是同時說明本件違章行為,與法院刑事判決所認定的犯罪模式相仿,該刑事判決究有無確定,與弘強的違章行為是否成立,並無關係。

  弘強不服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敗訴判決,提起上訴,但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須補繳全部所漏稅款,始可適用較低裁罰倍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發生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情形,若僅補繳部分所漏稅款,無法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降低裁罰倍數。

   該局指出,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虛報進項稅額,係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或於復查決定前已補繳稅款者,裁罰倍數則分別降低為1.5倍及2倍。依財政部100年3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0535810號令(以下簡稱財政部100年令)規定,裁罰倍數參考表所稱「已補繳稅款」,係指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6月至10月間無進貨事實,取具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239,623元,並處2.5倍罰鍰3,099,057元。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已於復查決定前補繳稅款1,000,000元,可依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定按繳納金額占全部繳納稅款相對金額比例降低裁罰倍數。惟依前揭財政部100年令規定,甲公司並未補繳全部所漏稅款,仍應按所漏稅額處2.5倍罰鍰。嗣經該局輔導,甲公司將賸餘239,623元稅款全部繳清,復查決定爰改按所漏稅額處2倍罰鍰為2,479,246元,追減罰鍰619,811元(3,099,057元-2,479,246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規定取具實際交易對象之統一發票,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聯絡人:法務一科 李審核員 電話2311-3711分機1859 日期:111-02-22

 

私人消費抵公司稅 7月起重罰【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2010.06.28

部分公司負責人將個人消費支出當成成本費用抵稅現在要當心被抓!國稅局7月1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5年到94年;一旦被查到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罰鍰。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但6月30日前自動補稅免罰,7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高雄市國稅局官員指出,先前曾查到一間公司,買了一件價值70萬元的雕塑藝術品,明明是老闆的個人收藏,卻把這筆花費申報扣抵營業稅,被要求補稅三萬多元,外加一倍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依規定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5%營業稅可以扣抵;但如果買進的貨品是個人的日常消費,或是交際應酬的花費等,都不能拿來扣抵營業稅。

官員解釋說,業者買進貨品時要繳5%的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因此業者可憑當初買東西取得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和賣東西時開出的「銷項憑證」扣抵已繳的營業稅,等於向政府申請退還營業稅。

不過,許多人常把個人或家庭的日常消費發票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就用來報帳,用來扣抵營業稅,今年列為查稅重點加強查緝。

 

個人消費公司抵稅 全台大執法 |2010.06.28

 【本報台北訊】國稅局七月一日起將展開全台大執法,查核業者以個人日常生活消費當成公司成本費用抵稅的逃漏稅行徑,查核期間會回推五年到民國九十四年;被查到者除了要補稅,還會被處以一到三倍的罰鍰。

 財政部賦稅署官員表示,業者因為業務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購買時繳納的百分之五營業稅,等到加工製造後再轉賣出去時,依規定還得繳一次營業稅,為避免重複課稅,當初已繳的百分之五營業稅可已扣抵。

 不過,這套制度卻成為有心人士逃漏稅的管道,許多人日常消費結帳時要求打上公司統一編號,形同把「私帳當公帳」,用來扣抵營業稅。

 國稅局官員說,營業人以個人或家庭的消費支出抵稅是今年的查稅重點,只要拿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服飾業、餐飲、珠寶、化妝品及家電業等開出的發票扣抵營業稅的比率太高,都是重點查核對象,六月三十日前自動補稅者可以免罰,只需加計利息,七月以後被查到就要連補帶罰。

 

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須與業務有關且不超過規定限度,始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除應取有合法憑證外,尚須與業務有關且不超過規定限度,始得認列。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招待或餽贈客戶等交際應酬費用,應取具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於規定限額內,方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  ,列報交際費新臺幣(下同)270萬元,已取具餐飲、量販店業者及百貨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且未超過稅法規定之限額,惟查其支出內容 ,除與業務有關之招待客戶餐費及購入禮品贈送予客戶等支出220萬元外,尚包含購買生活日用品及藥品等支出50萬元,甲公司無法說明與業務之相關性,依前揭規定尚不得認列,案經剔除與業務無關之支出50萬元,補稅1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聯絡人:營所稅組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62)  更新日期:112-10-31

 

以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要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蔣股長 06-2223111分機8128。 上版日期:112-09-25

營業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支付上開費用所取得之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如屬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同法第33條所列之憑證、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交際應酬用、酬勞員工個人或自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違反前揭規定,有虛報進項稅額,並因而逃漏稅款者,將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追繳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舉辦員工忘年餐會,支付乙飯店相關餐費及場地費等,並取得乙飯店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稅額1萬元之統一發票。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因上開費用係屬酬勞員工性質,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將該筆進項稅額1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聯絡人:銷售稅組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10) 更新日期:112-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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